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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债务追收

科威特商业债务的催款函与谈判追收,由本所设在科威特城的总部办理。

科威特债务追收

本所设在科威特城的总部负责科威特商业债务追收的诉前阶段:审查债权及其证据,发出正式催款函,并与债务人谈判付款或书面和解。目标是收回债款,或在谈判失败时使案件材料达到可诉的状态。

在科威特如何构建债权主张

债权主张始于证据:合同或订单、发票、交货或验收记录、对账单、支票或本票,以及债务人承认债务的往来函件。科威特《民商事诉讼法》(1980年第38号法令)在第166条至第170条规定了快速支付令程序,适用于数额确定、已到期且有书面证明的债务。这些条文近期已被修订,涉及催告和电子程序等方面,因此我们在每个案件中都核对现行文本。《民法典》(1980年第67号法令)和《商法典》(1980年第68号法令)规范基础债务和商事票据。

催款函与谈判

催款函应写明金额、依据、主张的利息或费用以及明确的期限,并以日后可以证明的方式发出。我们与客户共同决定送达方式、是否同时开启和解谈判,以及和解须包含什么:金额、付款计划、有担保时的担保,以及违约后果。如债务人不回应,案卷已为诉讼途径整理就绪,适合时包括支付令程序。我们不对结果或时间作出承诺,二者取决于债务人和证据。由于在科威特向法院提交材料须使用阿拉伯语,我们将证据卷宗整理为无需返工即可提交的形式。 诉讼事宜见争议解决,或联系我们的团队。

中东和北非协作

本所于1986年在科威特成立,并在开罗设有分所。中东和北非地区事务通过与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卡塔尔、巴林和阿曼的合作办公室以及土耳其和美国的合作办公室协作办理。上述合作办公室并非本所自有分所;当地的执业许可与法律事务需在相关司法辖区分别评估。

本页面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特定实体或交易的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什么是科威特的支付令?

这是《民商事诉讼法》(1980年第38号法令)第166条至第170条规定的快速程序,适用于数额确定、已到期且有书面证明的债务。这些条文近期已被修订,因此在依赖之前我们先核对现行文本。

开始追收需要哪些文件?

合同或订单、发票、交货或履约证明、对账单、支票或本票(如有)以及与债务相关的往来函件。证据上的缺口会改变路径,因此我们先行审查。

本所是否直接办理科威特债务追收?

是的。本所于1986年在科威特成立,由设在科威特城的总部办理此类事务。本页涵盖诉前阶段;如需诉讼程序,另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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