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的商事争议早在法庭辩论之前,就已经由文件决定了胜负。其法律框架是1980年第38号法令颁布的《民商事诉讼法》,该法经2025年第6号法令(关于最高上诉)、2025年第59号法令(关于执行)和2025年第71号法令(关于支付令)修订,并辅之以1980年第39号法令颁布的《民商事证据法》以及1980年第68号法令颁布的《商法典》。本文从实务角度解读这一框架:案卷、证据规则、时效、法院体系、支付令路径、2025年改革以及和解文件起草。
在选择解决途径之前先建立档案
商事争议始于已签署的合同及其修订,而非某个偏好的管辖机构。收集合同、采购订单、附件和以援引方式并入的条款,然后标注交付、验收、开票、付款和往来函件的日期。区分双方承认的事实、一方主张的事实和尚待证明的事实。核查每份订单由哪家实体签署、每项后续变更由谁接受,因为发票上所列的集团公司未必就是合同相对方。证据法第1条确定了出发点:债权人须证明债权存在,债务人须证明债务已经清偿。档案中的每一份文件都应当服务于这两项举证责任之一。
保存带有附件和邮件头的电子邮件、原始信息、发票、检验记录和会议纪要。如果某个文件缺失,应当记录这一缺口,而不是凭空重建。以只读方式保存注明日期的副本,并记录保管人、原始文件路径和采集方式。注明哪些文件需要经认证的翻译件,因为科威特法院的诉讼程序以阿拉伯语进行,一旦案件启动,翻译时间是造成延误的常见因素。
决定商事案件成败的证据规则
证据法分配证明手段,其中的数字在立案评估阶段就很重要。根据第39条,在非商事事项中,仅在法律行为的价值不超过五千科威特第纳尔时,方可以证人证言证明该行为或其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商事事项中,各种证明手段均可使用,但即便如此,没有书面证据的一方仍将很难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说法。仅以口头方式达成的变更,在科威特商事争议中都是没有分量的筹码。
我们的一贯建议是:每一项重大变更都应在发生时形成经签署或以其他方式可归属的书面文件。如果争议已经形成,不要只靠己方员工的陈述来修补档案;应首先寻找与事实同时形成的书面文件、交货凭证、系统日志和能够印证时间轴的第三方文件。重复文件已显示内容的证人没有增量价值,而被要求证明文件本应记载内容的证人则是一种风险。
商事账簿与保存义务
商法典规定了独立的保存义务。1980年第68号法令第32条要求商人自账簿封存之日起,将日记账和盘点账簿正本保存十年,将往来函件、单据和副本保存五年。这些并非会计形式要求:在供货、经销或工程争议中,法定账簿和保存的函件往往是关于交付、验收和付款的唯一同期记录,其缺失会被作不利于应当保管一方的解读。
关于证明力,证据法第17条规定,商事账簿对非商人不具有证明力,但其中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法官向任何一方指令补充宣誓的依据,即使在不允许证人证明的事项中也是如此。由此得出的实务准则很简单:妥善保存法定账簿,将其与发票和银行流水核对,并把账簿与主张的时间轴之间的任何缺口,当作一个必须抢在对方替你解释之前先行解释的问题。
谈判期间仍在流逝的时效期限
科威特法律给予商事债权人一段较长但有限的期限。商法典第118条规定,商人相互之间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债务,自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经过十年而时效完成,但法律规定更短期限的除外;就此类争议作出的终审判决,同样经过十年而失效。如果双方关系并非均属商事性质,则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即经过十五年后诉讼请求不再被受理。特定请求权适用更短的特别期限,因此必须逐项确定适用的时效。
谈判并不停止时效。请求权清单应当逐项记录法律依据、债务到期日、适用期限以及提起诉讼的最后安全日期。当时效临近时,正式书面催告或启动诉讼的时间必须经过审慎安排,任何约定的中止安排都应当形成书面文件。我们把时效审查视为立案档案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等到起诉前一天才提出的问题。
法院地图:初级法院、综合法院、上诉法院、最高上诉法院
依据1980年第38号法令提起的普通商事诉讼,始于设有两个层级的一审法院:受理较小请求的初级法院和受理较大请求的综合法院。诉讼以诉状提起,其形式和内容由第45条规范,诉状提交法院书记处后,通过执行部门向被告送达。紧急保全事项由即决法院管辖,其对临时措施的管辖权源于第31条。一审判决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法律问题再上诉至最高上诉法院,其裁决为终审裁决。
科威特实务的两个特点塑造着每一份商事档案。第一是专家总署:在技术性较强的争议中,法院通常将事项移交指定的专家,由专家接收备忘录和证据并出具报告,这一阶段往往主导案件进度。第二是语言:法院案卷使用阿拉伯语,外文合同需要及早翻译,翻译质量本身就是一项诉讼风险。被告应当在第一次答辩中提出管辖权和当事人适格的抗辩,因为有些抗辩此后不得再提出。
上诉与2025年最高上诉改革
科威特的上诉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二次审理。第144条规定,上诉法院从一审法院止步之处继续审理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新理由规则的限度内重新辩论事实和法律并补充案卷。普通上诉期限为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在主张伪造的情形,自发现之日起算。上诉法院的判决随后可以就法律问题向最高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自2025年3月16日起施行的2025年第6号法令,重新划定了进入最高上诉法院的通道。经修订的第152条规定,仅当案件标的额超过三万科威特第纳尔或者请求无法估价时,方可对上诉判决提起最高上诉,上诉期限为六十日。该改革还增设了针对无管辖权和移送管辖裁定的直接最高上诉途径,保证金为二百五十第纳尔,并将保证金定为:一审判决二百五十第纳尔,上诉判决五百第纳尔。低于门槛的案件,上诉法院实际上就是终点站,这抬高了上诉案卷本身的分量。
2025年第71号法令之后的支付令途径
对于以书面形式确定、已到期且金额确定的金钱债务,第166至170条规定的支付令是一条例外的快速途径;对于追索权限于出票人、签票人、承兑人或其保证人之一的商事票据持票人,第166条更使其成为必经途径。2025年第71号法令重写了这些条款:支付令限于金钱债务;事先的付款催告必须给予债务人至少十日期限,而非此前的五日;催告和支付令均可以采用挂号信或司法部长决定指定的电子方式作出。
根据第167条,申请书须一式两份,附债权凭证和催告证明,并须自提交之日起至多三日内作出裁定。第169条规范支付令的送达,并规定支付令如未在六个月内送达即告失效。根据第170条,债务人可以在十日内提出异议,支付令本身不得直接上诉。这条途径奖励准备工作:一份干净的书面凭证、一份措辞正确的催告和送达证明,就是案件的全部。一张有争议的发票或债权人单方制作的账户清单,通常无法显示金额确定的债务,应当走普通诉讼。
作为合同途径的仲裁
科威特法律将仲裁纳入诉讼法本身:第173至188条规范仲裁协议、仲裁庭、裁决及其执行。第173条允许当事人约定将特定争议或由特定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但不允许和解的事项除外。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证明,其范围从严解释,因此条款的起草决定了什么争议真正会到达仲裁庭。
在法院与仲裁之间的选择,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档案问题。仲裁适合当事人希望程序不公开且证据保密的技术复杂争议,而法院则提供即决救济和国家执行机器,且无需承担仲裁庭的费用。升级之前应当核实条款确实涵盖所涉当事人和请求,因为签署后续变更的实体可能并不受主合同仲裁协议的约束。
临时救济与判决前的资产保全
等到终审判决才考虑资产的债权人,可能只赢得一纸胜诉。即决法院依据第31条审理紧急保全措施申请,包括在确有债务人转移财产之虞时实施的保全性查封。申请以证据为基础:法院期待看到债权凭证、违约事实以及支持转移之虞的材料。保全性查封天然适合与支付令途径配合,两者必须统筹规划,使紧急申请不至于越过实体案件。
被告一方同样有结构可循:可以抗辩查封、提供担保,并对实体请求进行答辩。行不通的做法是无视申请:临时命令会依据呈交的材料迅速作出。债权人应当在起草申请之前摸清债务人的银行、交易对手和存货,因为指向错误第三人的查封收效甚微;债务人则应当清楚自己哪些当地资产是可见且可查封的。
2025年第59号法令之后的执行
执行是2025年改革力度最大的环节。2025年第59号法令增设了第204条之二和第204条之二A项,授权执行部门主任或助理法官应持有执行凭证的债权人请求,责令披露债务人财产,要求提供追溯至债务发生之日的该等财产交易明细,中止对无偿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处分的财产的交易,并依法实施出境禁令或拘押。持有终审判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实施最长六个月的拘押;债务人为私营法人的,拘押令针对对拒不履行负有责任的个人作出。
同一法令还强化了执行体系的其他部分。第214条扩大了尽管存在异议仍恢复执行的情形,并将异议不成立的罚款提高到五十至三百第纳尔,以遏制以拖延为目的的异议。第227、230和234条加重了第三持有人的义务,要求其向执行部门申报,并申报首次查封后新记入债务人名下的款项。第293条保留了法官给予最长一个月宽限期以及经债权人同意的分期付款的权力,但前提是债务人证明具备部分清偿能力。对债权人而言,改革缩短了从判决到款项的距离;对债务人而言,执行阶段不再是安全的等待区。
起草和解协议,让案件真正了结
大多数科威特商事争议以和解告终,而和解文件决定了争议能否保持了结状态。和解本身就是一份合同:应当以与基础合同同样的谨慎程度识别当事人,写明和解金额和付款日期,界定被免除的请求权,处理继续供货或履行问题,并明确违约后果,包括约定文件是否具有执行力。如果诉讼已在进行,还必须明确处理费用和撤回上诉。
签署之前,应将数字与请求权清单核对,并确认签署人有权约束放弃请求权的实体。本金、费用、抵贷金额和有争议的扣款应当分行列示,以便在不引发新争议的情况下识别部分违约。如果分期付款,应考虑担保或涵盖和解协议本身的仲裁条款。我们的做法是先起草违约条款,再起草免除条款:免除条款的价值,取决于其执行机制。
我们审查科威特商事争议档案的内容
审查科威特争议档案时,我们从当事人和凭证入手:由哪家实体签署、由谁接受了变更、债务是否以支付令条款所称的书面形式确定。我们依据证据法第39条和商法典第32条的保存义务审查证据,依据第118条梳理时效状况,并针对实际涉及的当事人和请求检验争议解决条款。随后评估途径:支付令还是普通诉讼,资产面临风险时的即决救济,在2025年最高上诉门槛下现实的上诉路径,以及2025年第59号法令之后的执行图景,从而使升级决策同时兼顾回收前景和时间安排。
另请参阅:我们的科威特仲裁指南和我们的科威特债务追收指南,以及我们的公司与商事业务。
常见问题
我在科威特就商事债务提起诉讼有多长时间?
根据商法典第118条,商人相互之间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债务自到期之日起经过十年时效完成,但法律规定更短期限的除外;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为十五年。因此每项请求权的期限必须单独核查。
我可以依靠证人证明科威特的商事交易吗?
仅在有限范围内。在非商事事项中,证据法第39条仅在价值不超过五千第纳尔时允许证人证言,但法律或约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商事事项中证明方式不受限制,但重大商事条款始终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支付令途径何时可用?
根据经2025年第71号法令修订的第166至170条,它适用于书面确定、已到期且金额确定的金钱债务,前提是催告给予债务人至少十日期限;支付令在三日内作出,债务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
每个商事判决都能到达最高上诉法院吗?
不能。自2025年第6号法令修订第152条以来,对上诉判决提起最高上诉要求案件标的额超过三万第纳尔或请求无法估价,期限为六十日。
面对隐匿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能做什么?
根据2025年第59号法令增设的第204条之二和第204条之二A项,执行部门可以责令披露财产、获取追溯至债务发生之日的交易明细、中止对低价处分财产的交易,并实施出境禁令;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的债务人,还可实施最长六个月的拘押。
仲裁在科威特可执行吗?
可以。诉讼法第173至188条规范仲裁协议和裁决,前提是协议以书面订立,且根据第173条争议事项属于可以和解的范围。
科威特企业必须保存商事记录多长时间?
商法典第32条要求日记账和盘点账簿自封账之日起保存十年,函件和单据保存五年,而这些记录往往决定日后的争议。
你们处理科威特的商事争议吗?
处理。我们的科威特办公室审查合同和档案,就途径和时间提供建议,代理诉讼、支付令和执行程序,并起草和解协议。请通过我们的联系页面与我们讨论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