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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个人数据保护

2021年第45号联邦法令性法律及DIFC、ADGM自由区制度,与阿联酋境内合作办公室协作办理。

阿联酋个人数据保护

本所通过与阿联酋一家已公布的合作办公室协作办理涉阿联酋事务。该合作办公室并非本所自有分所,本所本身亦不持有阿联酋律师执业许可;当地的执业许可与代理事宜需在阿联酋境内逐项评估。阿联酋的联邦法律是2021年第45号《个人数据保护》联邦法令性法律,自2022年1月2日起施行,由阿联酋数据办公室监督。对于设有自己数据保护立法的自由区,该法不适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 2020年第5号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专员)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 2021年数据保护条例,数据保护办公室)。因此首要问题始终是实体在何处设立、处理在何处进行,我们与合作办公室一同厘清。

联邦法律:同意、权利与数据保护官

处理个人数据须取得个人同意,但法律列明的情形除外,例如法律义务、公共利益或维护法律权利。个人可以要求获得处理信息,以机器可读格式取得其数据,要求更正或删除,并可限制处理或提出异议。若处理因新技术或数据量而带来高风险、涉及对敏感数据的系统性全面评估(包括画像),或涉及大量敏感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须指定数据保护官。数据办公室可豁免不处理大量个人数据的机构。

数据泄露与向阿联酋境外传输

控制者获悉影响数据隐私、保密或安全的泄露事件时,须通知数据办公室,说明泄露情况、可能后果及已采取的纠正措施;若泄露影响个人的隐私或安全,还须通知该个人。个人数据可传输至立法充分的国家,或依据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传输;在缺乏此类保护时,可依据与接收方订立的合同或个人的明确同意等理由传输。若干期限和标准留待实施条例规定,因此我们在每一事项中核对其最新状态。

DIFC、ADGM与行业法律

DIFC或ADGM内的实体适用其自由区的制度和监管机构,而非联邦法律,同一集团往往同时适用多套制度。此外还有行业规则,例如2019年第2号联邦法律(医疗领域信息通信技术)和2020年第15号联邦法律(消费者保护,限制供应商将消费者数据用于营销)。如需确定阿联酋合规工作的范围,见一般商事与公司法律业务或联系我们的团队。

中东和北非协作

本所于1986年在科威特成立,并在开罗设有分所。中东和北非地区事务通过与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和卡塔尔的合作办公室以及土耳其和美国的合作办公室协作办理。上述合作办公室并非本所自有分所;当地的执业许可与法律事务需在相关司法辖区分别评估。

本页面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特定实体或交易的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阿联酋由哪部法律规范个人数据?

2021年第45号《个人数据保护》联邦法令性法律,自2022年1月2日起施行,由阿联酋数据办公室监督。设有自己立法的自由区,尤其是DIFC和ADGM,适用各自的制度。

联邦法律适用于DIFC或ADGM内的公司吗?

对设有自己数据保护立法的自由区不适用。DIFC适用2020年第5号数据保护法,ADGM适用其2021年数据保护条例,各有其监管机构。

本所如何办理阿联酋的数据保护事务?

阿联酋事务与阿联酋境内一家已公布的合作所协作办理。本所自身不持有阿联酋律师执业许可,当地许可和代理事宜逐案评估。

其他市场

阿联酋公司与商业法律 · 埃及个人数据保护 · 沙特阿拉伯个人数据保护 · 卡塔尔个人数据保护 · 阿曼个人数据保护 · 巴林个人数据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