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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个人数据保护

2018年第30号法律、个人数据保护管理局与向王国境外传输,与巴林境内合作办公室协作办理。

巴林个人数据保护

本所通过与巴林王国的合作办公室协作办理涉巴林事务。该合作办公室并非本所自有分所,本所本身亦不持有巴林律师执业许可;当地的执业许可与代理事宜需在巴林境内逐项评估。巴林的个人数据受2018年第30号《个人数据保护法》调整,该法于2018年7月19日颁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第78号皇家法令指定司法、伊斯兰事务和宗教基金部承担个人数据保护管理局的职责和权力。我们与合作办公室一起厘清实体在该法下的定位:是否为数据控制者、需要通报或取得授权哪些事项,以及数据在何处离开王国。

同意、告知与个人权利

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时,未经数据主体书面明确同意,不得获取或处理个人数据;某些特定处理,例如向王国境外传输,须另行取得专门同意。须就谁在处理其数据、为何处理及如何处理向个人提供充分信息。个人可以了解某一实体是否在处理其数据,要求更正、封锁或删除,对行为定向、短信和电子邮件广告等直接营销提出异议,并可向管理局提出书面投诉。

通报、授权与监护人

控制者须就自动化处理事先向管理局通报(公共登记册等情形除外),并通报变更。部分处理须经该部事先书面授权,包括将两个或多个控制者出于不同目的处理的个人数据文件相互关联、使用生物识别数据核验身份,以及以监控为目的的视觉记录。控制者可以指定数据保护监护人,管理局可要求特定类别的控制者指定;指定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通报。

向王国境外传输

禁止将个人数据传输至巴林境外,但传输至管理局名单中保护水平充分的国家或地区,或属于法律列明的例外情形(如数据主体同意或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除外。2022年第42号部长决定对境外传输作出了具体规定。如需确定巴林合规工作的范围,见一般商事与公司法律业务或联系我们的团队。

中东和北非协作

本所于1986年在科威特成立,并在开罗设有分所。中东和北非地区事务通过与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和卡塔尔的合作办公室以及土耳其和美国的合作办公室协作办理。上述合作办公室并非本所自有分所;当地的执业许可与法律事务需在相关司法辖区分别评估。

本页面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特定实体或交易的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巴林由哪部法律规范个人数据?

2018年第30号《个人数据保护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第78号皇家法令,由司法、伊斯兰事务和宗教基金部承担个人数据保护管理局的职责。

在巴林处理数据前需要向主管机构通报吗?

一般而言,控制者须就自动化处理事先向管理局通报,法律列明的情形除外。部分处理,例如关联不同控制者的数据文件、生物识别身份核验和监控录像,须取得事先书面授权。

本所如何办理巴林的数据保护事务?

巴林事务与巴林王国境内的合作所协作办理。本所自身不持有巴林律师执业许可,当地许可和代理事宜逐案评估。

其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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