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

科威特能源与自然资源法律指南:宪法第21条国家所有权、2014年第116号PPP法与KDIPA投资激励(2026)

2026年10月18日

科威特的能源投资建立在一个原则之上: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宪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第152条只允许通过法律并在限定期限内授予特许权,1980年第6号法律则把石油工业置于科威特石油公司之下。围绕这一核心,存在三套彼此独立的制度:上游油气、电力与水务,以及依据2014年第116号法律通过伙伴关系计划招标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我们一贯的建议是,在签署任何条款清单之前,先确定项目适用哪一套制度,因为不同制度下的权利、审批和退出规则差别很大。

宪法层面的国家所有权及其对投资者的意义

根据宪法第21条,自然资源及其全部收入属于国家,国家负责保护这些资源并合理开发利用,同时兼顾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任何私人主体都不能对地下的石油、天然气或其他资源取得所有权。投资者能够取得的,只是提供服务、建造资产或运营设施的合同权利或法定权利。

第152条进一步设定了程序性限制:开发自然资源或公共服务的特许权,只能由法律授予,并且期限必须有限,前期措施应当保证公开和竞争。我们审查能源交易结构时,首先要问的是:哪一部法律授权了所出售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利,或者期限超过法律允许范围的权利,对贷款人来说是薄弱的担保基础。

上游油气:国家主导的行业与合同式准入

1980年第6号法律设立了科威特石油集团(Kuwait Petroleum Corporation,KPC),作为石油工业的控股主体,覆盖从勘探、生产到炼制和销售的全链条。科威特境内的上游作业由其子公司科威特石油公司(Kuwait Oil Company,KOC)承担,并受最高石油委员会和石油部的政策指导。科威特对本国油气田不采用特许经营或产量分成模式,碳氢资源始终属于国家。

外国承包商因此通过技术服务合同及类似协议参与,在这些安排中,运营公司仍是油气田和产出的法定所有人。对服务提供方而言,法律问题非常具体:谁在公司层面和最高石油委员会层面批准合同,费用如何计量,完工后设备和数据如何处理,争议如何解决。我们先审查审批链条,再看商业条款,因为未经批准的变更很难主张权利。我们也会就签署人、承包商履约担保人以及工作范围扩大时变更指令如何批准提供意见。

电力与水务:2010年第39号法律与独立发电商

科威特依据2010年第39号法律招标大型电力和水务项目,该法规定设立科威特股份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发电及海水淡化电站。电力、水务和可再生能源部是购买方,项目公司依据长期协议出售产出。较新的电站已通过竞争方式授予发起人联合体。

同一部门也是Az-Zour North项目后续阶段的合同相对方,该项目由科威特伙伴关系项目管理局招标并授予,采用建设、拥有、运营和移交模式,特许期为25年。对贷款人和发起人而言,关键文件包括能源转换与购水协议、土地安排和股东结构。我们会审查付款风险、可用性和不可抗力在该部门与项目公司之间如何分配。

可再生能源:15%目标与光伏招标

国家设定了到2030年以多元来源满足15%能源需求的目标,伙伴关系管理局据此招标光伏容量。Al Dibdibah电力与Al Shagaya可再生能源第三期项目按区域划分,每个区域作为独立的投资机会推出。根据该管理局自己的项目记录,该项目适用2010年第39号法律,该法未规定的事项适用2014年第116号法律。

此类光伏项目是与该部门签订的长期购电安排,因此融资可行性取决于付款保障、限电风险、并网和土地。投标人先经资格预审,再通过官方公报和本地日报的公告受邀投标。我们依据法律审查招标文件,因为期限和资格条件执行严格,错过条件很少有补救余地。

2014年第116号法律:伙伴关系框架与决策主体

2014年第116号法律(公私合作法)设立了科威特伙伴关系项目管理局和一个最高委员会,由最高委员会批准项目、招标文件和授标。PPP项目是通过竞争招标的公共服务项目,由私营投资者在固定期限内出资、建设、运营并开发资产,期满后归还国家。当相关部门选择伙伴关系模式时,该法适用于能源和公用事业项目。提案通常以概念和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形式提交最高委员会,概念获批的私营提案人可被视为倡议或特色项目的发起人,其保密信息受到保护。

第12条规定,总成本不超过6000万科威特第纳尔的项目,通过投资者之间的竞争招标,中标投资者设立项目公司。第13条适用于超过该数额的项目,第16条则允许部长会议根据最高委员会的提议,以说明理由的决定,对不超过2.5亿第纳尔的某些特殊性质的发展项目进行采购。我们会尽早确认适用哪条路径,因为它决定了股权结构。

项目公司与向公民发售50%股份

对于超过6000万第纳尔的项目,第13条要求在选定投资者之后设立一家公众股份公司。其中不少于6%且不超过24%的股份分配给有资格的公共实体,不少于26%分配给中标投资者,50%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分配给在世的科威特公民。第14条规定了付款机制,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者丧失对相应股份的权利。

这一结构影响治理与退出。发起人在上市主体中只持有少数股权,贷款人必须接受公众持有一半股本,股东协议还必须与2016年第1号公司法相衔接。第20条另外给予获批倡议的提出人在投资者份额内的特定利益。我们在投标之前而不是授标之后,就对稀释、表决权和上市义务进行建模。

期限、土地与向国家移交

第18条将PPP项目的投资期限限制在50年以内,自协议规定的建设、安装和开发工程完工之日起算。项目建在国有土地上的,用益权的期限和价值在招标条款中预先确定,并与投资期限保持一致。协议还会载明哪些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哪些国有资产划拨给项目使用。50年是上限而不是默认值,许多项目以更短期限招标。

期满时,第7条和协议本身规定,在伙伴关系下开发的不动产、建筑物和设施移交给国家。第30条允许最高委员会在移交前一年,对已移交项目的管理或管理与开发重新招标,管理期限最长十年,涉及更新改造或新增资产的最长二十年。签约时,我们会审查移交标准、备品备件和剩余寿命义务。

融资、担保与控制权变更

2014年第116号法律第23条允许投资者或项目公司,对其拥有的项目资产、依据协议应收的款项以及项目收入设定抵押或担保,但禁止出售或抵押土地。以投资者在项目公司的股份为贷款人设定质押,需要最高委员会批准,担保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协议的期限,债务比例不得超过招标条款规定的比例。

第24条禁止在未经最高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解散项目公司、变更其法律形式、减少其资本,或转让项目或股份,并且只有在运营开始后经过适当期限才可进行。第25条允许最高委员会替换违约的投资者,贷款人也可以提出请求。我们的经验是,贷款人的介入权应当从第一份条款清单起,就围绕这些审批关口来起草。

外国投资者、KDIPA激励与税收

外国发起人可以依据2013年第116号直接投资促进法,通过科威特公司或分公司投资。第12条允许外资在科威特公司股本中占比最高达100%,并遵循公司法的规定;第11条允许部长会议维护一份不适用该法的活动清单。第27条允许自实际开始运营之日起最长十年的所得税及其他税收豁免。第12条还允许设立代表处,但只能进行市场研究和生产可能性研究,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28条将这些激励扩展到为直接投资而设立的公私伙伴关系,具体规则由直接投资促进管理局董事会制定。在这一路径之外,1955年第3号法令对外国公司在科威特的利润按15%的统一税率征税,2006年第46号法律对科威特股份公司征收1%的天课捐款。在财务模型中计入任何豁免之前,我们会先取得许可和激励决定的书面确认。

环境许可、安全与关停

2014年第42号环境保护法第16条禁止在依据实施细则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之前启动任何项目、变更或扩建现有活动,或为之取得许可。第128条对违反第16条的行为处以5000至50000科威特第纳尔的罚款。环境公共管理局负责监督合规,因此评价的时间表应当从第一天起就纳入项目计划。

关停义务来源于许可条件、与国家相对方的合同以及环境批准,而不是一部单独的拆除法。因此我们把环评条件、移交条款和运营方的技术标准放在一起阅读,并在长期模型中计入场地修复、废物处理和污染责任的成本。运营方的标准往往比法定最低要求更严格,承包商依合同受其约束。

合同风险、情势变更与争议解决

依据1980年第67号法令颁布的民法典,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必须善意履行。第198条规定,如果出现普遍的、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使履行变得过于沉重并使债务人面临严重损失,法院在权衡双方利益之后,可以将过重的义务减至合理程度,任何相反的约定无效。因此合同起草应当假定这一安全阀无法被排除。

对于PPP项目,2014年第116号法律第29条规定科威特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允许经最高委员会批准,对缔约公共实体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适用仲裁。第32条设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对采购决定的申诉,期限为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委员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2013年第116号法律第26条允许投资项目与第三方通过约定提交仲裁。

我们在科威特能源交易中审查什么

审查科威特的能源事项时,我们会梳理授权该权利的法律、批准机关、期限和土地状况、股权结构、担保安排、税收和激励地位、环境批准以及退出和移交条款。随后针对每一点检验合同草案,用清楚的语言报告缺口,并列出签约前和融资交割前必须取得的批准清单。实务中,这包括书面审批日程,载明颁发机关、法律依据、日期和所附条件;显示各股份持有人和表决权人的结构图;显示贷款人担保权益及执行所需批准的担保图;以及明确责任人和日期的环境条件清单。我们还会核对合同的英文版和阿拉伯文版内容一致,因为科威特法院使用阿拉伯语工作。

另请参阅:我们的科威特公司设立指南和我们的海湾公司设立对比,以及我们的公司与商事业务。

常见问题

外国公司可以在科威特拥有石油或天然气储量吗?

不可以。宪法第21条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1980年第6号法律将该行业置于科威特石油公司之下。外国公司通过服务合同及类似协议参与,不能取得对碳氢资源的所有权。

科威特的自然资源可以授予特许权吗?

只能通过法律并在限定期限内授予,且须公开和竞争,这是宪法第152条的要求。任何假定无法律依据、无期限权利的结构都容易受到挑战。

PPP能源项目最长可以运营多久?

2014年第116号法律第18条规定投资期限最长50年,自约定的建设完工之日起算,实际期限由招标条款确定。土地用益权必须与该期限保持一致。

大型PPP项目公司的股份由谁持有?

对于超过6000万第纳尔的项目,第13条将6%至24%分配给公共实体,不少于26%分配给中标投资者,50%通过公开发行分配给科威特公民。

贷款人可以取得项目担保吗?

可以,依据第23条:项目资产、应收款和收入可以抵押或设定担保,土地不得出售或抵押,股份质押需要最高委员会批准。

外国投资者的十年免税是自动取得的吗?

不是。2013年第116号法律第27条允许自实际开始运营起最长十年的豁免,但这取决于许可以及投资管理机构就激励方案作出的决定。

与国家的争议由哪个法院或机构解决?

依据2014年第116号法律第29条,科威特法院有管辖权,与缔约公共实体的仲裁需要最高委员会批准。对采购决定的申诉,依据第32条先在十五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

科威特的能源项目我们能提供什么帮助?

我们的科威特办公室会在您作出承诺之前,审查法律基础、批准事项、股权结构、融资文件和退出条款。请通过联系页面把条款清单或合同草案发给我们,我们会回复一份范围明确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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