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银行与融资业务以海湾地区历史最久的银行法律之一为基础,即1968年第32号《关于货币、科威特中央银行及银行业务监管的法律》,经1977年第130号法令、2003年第30号伊斯兰银行法及后续法律修订。其外围还有中央银行依法律权限发布的指引,以及赋予中央银行资金电子支付监管权的2014年第20号《电子交易法》。无论审查融资、许可还是担保文件,均须从法律允许什么、中央银行规定什么、档案须证明什么开始。本文说明我们审查科威特银行与融资事项时采用的框架。
监管地图:法律、中央银行与指引
1968年第32号法律设立科威特中央银行,负责货币及银行业务监管。第54条将银行定义为以接受存款并用于银行业务为基本及惯常职能的机构,业务包括贴现、买卖商业票据、发放贷款与垫款、签发及托收支票、安排贷款及外汇交易。第55条将公共信贷机构、金融与投资公司及从事土地分割或建设并以赊销方式出售的不动产公司排除于本章之外,但允许中央银行董事会经财政大臣批准将其纳入监管。
中央银行的文件与法律同样重要。依第71条,中央银行可向银行发布其认为实施信贷或货币政策、或确保银行业务稳健发展所必要的指引。依第72条和第73条,董事会可规定流动性与偿付能力比率、各类贷款上限、单一借款人最高敞口、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以及利息和佣金最高费率。因此融资审查始终须对照现行指引,而不只对照法律。
许可边界:谁可接受存款及放贷
银行业务在科威特须获许可。依中央银行法第59条,银行机构列入中央银行银行登记册前不得营业,未登记机构不得使用银行、银行家或银行所有人等词语,亦不得使用足以误导公众认识机构性质的表述。依第56条,银行业务仅可由股份向公众认购的股份公司经营,但政府设立的银行及获许可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外国银行经中央银行董事会决定许可设立分行,第56条要求其拨付资金不少于1500万科威特第纳尔;同一外国银行在科威特的全部分行视为一家银行。第56条之二允许外国银行设代表处进行市场研究及推广,但代表处不得经营任何银行或金融业务。审查交易对手时,首要核查放贷、收存款或以银行自居的主体是否确已列入登记册。
资本、持股上限及中央银行控制权批准
中央银行法第57条规定银行最低实缴资本为7500万科威特第纳尔。同条规定,未经中央银行事先授权,单一自然人或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科威特银行超过5%的资本;超过上限的持股须在中央银行规定期间内降至限额以内。违反者丧失超额股份所附表决及指挥权。第58条规定,银行资本低于最低限额的,须在收到通知后最长一年内补足缺口,中央银行对缺口的评估具有专属权限。
这些规则影响每项涉及银行股权的收购或融资。拟持股超过5%须在增持前取得中央银行授权;以银行股份作担保的融资也须同样分析,因为执行可能导致持股集中。中央银行董事会规定间接持股规则,因此关联账户及一致行动安排须合并考察,而非分别理解。
中央银行法第十节的伊斯兰银行制度
2003年第30号法律在中央银行法中增设伊斯兰银行第十节。依第86条,伊斯兰银行依教法原则经营银行业务,接受活期、储蓄及投资存款,并通过成本加利润销售、合伙及利润分享等教法合同融资。第92条规定最低实缴资本为7500万科威特第纳尔,发起人持股须占资本10%至20%,外国伊斯兰银行分行最低拨付资金为1500万第纳尔。
实务中经常涉及两项结构问题。依第87条,科威特传统银行经中央银行批准可设立一家仅有一个营业场所的伊斯兰子公司,资本不少于1500万第纳尔,发起人持股至少51%且须持续保持。依第93条,每家伊斯兰银行须设不少于三人的独立教法监督委员会;2020年第3号法律在中央银行设高级教法监督委员会,在银行教法委员会意见分歧时作最终裁定,并为法院及仲裁中心提供意见。
监管实务:任职资格、贷款限制与利息
中央银行既实施审慎监管,也监管人员。依第68条,银行须将董事及高级职位候选人通知中央银行,中央银行董事会有21日提出异议;对不再符合条件、或为保护存款人或银行利益须免职者,也可要求撤换。依第69条,未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银行不得向董事会成员提供贷款、垫款或担保;获批后也只能按适用于其他客户的条件提供。
资金方面,第73条允许董事会经财政大臣批准,限制贴现及贷款规模、规定跟单信用证最低现金保证金、按银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单一借款人敞口、规定存放中央银行或在本地投资的资金比例,并规定存款利率及银行可收取的最高利息和佣金费率。第74条规定这些决定不溯及既往,不影响发布前订立的协议,因此审查须对照融资与指引的日期。
支付系统与资金电子支付
支付系统监管是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能。2014年第20号《电子交易法》赋予其对资金电子支付的全面监督及监控权,并可发布有约束力的规则。中央银行2018年首次发布资金电子支付监管指引,于2018年9月30日刊登官方公报,2023年5月发布更新版。指引对从事电子支付、电子货币或运营电子支付系统的企业规定强制要求,按业务规模和性质分为五类许可,并将先买后付服务纳入范围。
中央银行还运营和监管国家基础设施:参与者间支付自动结算系统及科威特电子支票清算系统,依《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监管。其保存电子支付服务运营者、电子货币服务提供者及电子支付系统运营者登记册。客户须核查许可状态、活动所需许可类型,以及治理、反洗钱、网络安全、连续性和客户保护要求。
融资文件组合:文件及其须证明的事项
科威特借款档案是一个整体:融资协议、担保文件、保证、公司批准及还款计划。审查须识别每名借款人和保证人、币种、允许用途及各项提款条件,以融资文件为基础比较提款测试、本金、参考利率及加点、费用、还款日程和允许提前还款。公司授权须对照2016年第1号《公司法》及借款人章程,准确写明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及交易金额。
还须叠加监管层面。贷款人或借款人为银行时,第72条和第73条下敞口限制及指引决定银行可承诺什么。任何一方为外国银行分行时,第56条的一家银行规则要求将其科威特分行合并计算敞口。符合教法的融资须符合第86条所列合同,档案须包含第93条教法监督委员会批准。
担保与保证:科威特的核查方式
条款称融资有担保,本身不能证明优先顺序、控制权或执行后果。审查须列出每项资产、所有人及识别记录、现有权利负担、必要同意,以及所选工具要求的登记或控制步骤,并在提款前取得每步完成的证据。在科威特,《商法典》和《公司法》规范提供担保的公司权限;银行借款人的董事或关联方提供第三方保证时,涉及第69条未经股东大会许可不得向董事放贷的禁令。
权利完善因资产而异:不动产抵押按登记路径,动产及应收款按各自文件及通知步骤,股份须核查公司登记册。担保附表记录各步骤责任人及期限,因为签署融资协议并不完成权利完善。借款人为银行时,第73条下信贷集中度指引也影响银行就单一借款人可持有多少同类担保。
承诺条款、修改与困境规划
承诺条款须结合业务测试,不作格式文字处理。付款日、报告义务、财务比率及违约事件须按现实现金流测算,合同计算定义须与提供数据的管理账目比较。股息、资产出售或新借款限制须与管理层预计的决策核对。签署前须模拟迟延付款及季度业绩不佳情形。
应在出现困境前规划修改。利息调整、迟延付款、再融资及提前还款机制须有明确通知、费用和批准路径,并保留有日期的预测及往来函件。非正式讨论不是合同修改,任何人依豁免行事前须保存已签条款及批准。第74条不溯及既往规则是监管层面的对应:新指引不改写现有融资,但指引发布后再融资会使新条款纳入其范围。
执行、重组与争议
融资违约时,路径取决于担保文件、保证及法院。科威特担保执行依《民商事诉讼法》程序,有登记担保的债权人通过执行法院实现权利。银行与客户融资争议由科威特法院审理,但双方依该法第173至188条约定仲裁的除外;争议涉及机构是否获许可实施有关活动时,中央银行指引及登记册是首要事实记录。
困境借款人的实务顺序为规范通知、暂缓行动,再重组或执行。第75条赋予中央银行紧急权力,行长经财政大臣批准可在特殊情形命令银行暂时停业;该权力优先于私人债务协调,也说明科威特银行交易对手风险须结合监管立场评估。外国判决及裁决依诉讼法执行许可规则和《纽约公约》进入科威特。
人员规则:银行的科威特化比例
银行就业有专门法定比例。中央银行法第71条之二由2004年第28号法律增设、2007年第64号法律修订,要求银行本国劳动力占总劳动力不少于50%,或部长会议依2000年第19号法律第9条规定的比例,以较高者为准。规则适用于中央银行监管单位,外国分行须在获许可后三年内合规。
融资及收购档案中,该比例体现为合规陈述和成本项目:目标公司比例不足会产生整改成本,受监管借款人须将人员配置纳入合规档案。我们依据实体劳动记录核实现行比例,而非仅凭证书表面接受。
我们审查科威特银行与融资事项的内容
审查科威特银行或融资事项时,我们先对照中央银行登记册及第54、56、59条边界规则核查每方监管身份。依第57条7500万第纳尔最低资本及5%持股上限检验资本和所有权问题,对照第71至73条现行指引审阅融资,并依第十节核查伊斯兰结构,包括第93条教法监督委员会职能。我们逐项资产建立担保附表,以原始账目及不利情景测试承诺定义,并在需要前规划修改和执行路径。支付及金融科技模式依2014年第20号法律和中央银行电子支付指引核查,包括活动所需许可类型。
另请参阅:我们的科威特公司设立指南和我们的科威特合规与监管指南,以及我们的公司与商事业务。
常见问题
科威特的核心银行法律是什么?
经修订的1968年第32号《关于货币、科威特中央银行及银行业务监管的法律》,修订包括1977年第130号法令、2003年第30号伊斯兰银行法、2004年第28号法律、2014年第3号法律及2020年第3号法律,以及中央银行依第71条发布的有约束力指引。
非银行公司可以在科威特放贷吗?
符合第54条银行业务定义的放贷,尤其接受存款用于银行运营,仅限依第59条列入中央银行银行登记册的机构,未登记机构不得以银行自居。其他融资模式须结合第55条及中央银行监管决定分析。
科威特银行的最低资本是多少?
依第57条,最低实缴资本为7500万科威特第纳尔;依第92条,传统及伊斯兰银行均适用该金额。外国银行分行依第56条须有至少1500万第纳尔拨付资金。
一名股东可以拥有科威特银行吗?
不可以。依第57条,未经中央银行事先授权,每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科威特银行资本不得超过5%,未经授权的超额持股丧失表决及指挥权。
科威特如何监管伊斯兰银行?
依据2003年第30号法律增设的中央银行法第十节:伊斯兰银行由中央银行许可和监管,依第93条须设至少三人的教法监督委员会,内部教法争议提交2020年第3号法律设于中央银行的高级教法监督委员会。
谁监管科威特支付公司?
中央银行,依据2014年第20号《电子交易法》及2018年首次发布、2023年5月更新的资金电子支付监管指引。指引分为五类许可,涵盖电子支付服务、电子货币和支付系统运营者,包括先买后付服务。
中央银行可以限制贷款定价吗?
可以。依第73条,董事会经财政大臣批准可规定银行存款利率及可收取的最高利息和佣金费率;依第74条,这些决定不溯及既往适用于现有协议。
你们在签署前审查融资文件吗?
是。我们科威特办公室依据中央银行法及现行指引,审查融资文件组合、担保和保证、许可及登记状态,以及支付服务模式。请通过联系页面联系我们,讨论您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