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

中东北非地区金融科技与去中心化金融监管:科威特资本市场管理局2023年第10号通函、埃及2020年第194号银行法第206条、阿联酋2025年第6号联邦法令与VARA、沙特支付法及巴林央行CRA模块(2026)

2026年10月18日

在中东北非地区,一个金融科技或去中心化金融产品不受单一机构或单一规则监管。科威特把加密资产放在所有许可框架之外,并在资本市场管理局的通函中明说。埃及依2020年第194号《中央银行和银行体系法》第206条,禁止未经许可的加密资产活动。阿联酋有2025年第6号联邦法令这部联邦央行法,如今已延伸到去中心化技术,迪拜另有自己的虚拟资产监管机构。沙特以专门法律规范支付,不向零售加密业务发放牌照。巴林的央行规则手册中有完整的加密资产模块。我们一贯的建议是:先追踪产品,再把每一步对应到各国负责该步骤的监管机构,并为每个结论标注日期。

先追踪产品,再给它命名

审查金融科技或去中心化金融产品时,我们不从客户使用的名称出发,而是跟着资金和用户走:谁发送价值,谁保管,谁能转移,谁被承诺收益,谁看到界面,代码和团队在哪里。钱包、交易所、借贷池和支付应用都叫金融科技,但各自落入不同的监管类别。

同样的追踪也显示涉及哪些国家。在一个法域搭建、向另一个法域用户提供的平台,可能适用后者的规则,下文数部法律明确这样规定。科威特、阿联酋和沙特都把推广和以服务提供者自居纳入规制,而不只是运营本身。我们把结果记入一张简短的地图,列明每项活动、每个用户市场和每个监管机构,然后才谈任何申请或上线决定。

科威特:加密资产立场

科威特没有加密资产活动的许可路径。资本市场管理局于2023年7月18日公布了2023年第10号通函,共五点:加密资产不被承认为支付手段,不被承认为投资产品,没有任何实体获准经营;受科威特中央银行监管的证券,以及受资本市场管理局监管的其他证券和金融工具,不适用该禁令;挖矿被禁止。通函还要求公司持续向客户提示风险,并指向2013年第106号《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第15条的处罚。商工部在2023年7月17日发出了平行的通函。

科威特中央银行早在2021年5月22日就发布过关于加密资产及其风险的公开声明。我们把2021年的声明和2023年的通函合起来读,视为一个立场:科威特今天不存在受监管的加密业务。对客户的后果很实际。面向科威特的产品无法依靠任何牌照,所以我们建议不接受科威特用户,不使用科威特实体,不向居民推广,并在多说之前,先按证券规则检验任何代币或收益功能。我们关于科威特区块链法律咨询的文章讨论了更大的图景。

科威特:支付、监管沙盒与开放银行

支付不同于加密。科威特中央银行在2023年5月依2014年第20号法发布了电子资金转移监管指令,2025年6月的电子支付通函收紧了对支付服务商的监督。在科威特接收、保管或转移客户资金的企业,首先要问自己依这些指令是否属于支付服务提供者,答案决定是否需要中央银行的批准。

中央银行还运营名为Wolooj的监管沙盒,申请人可在取得完整牌照前,在监督下以有限用户测试产品。2025年6月4日,中央银行发布了开放银行监管框架草案征求意见。草案只是草案:它显示方向,但不赋予任何获取银行数据的权利。需要科威特银行账户数据的产品,在最终框架出台前应设计备用方案。我们关于科威特银行与金融法的文章涵盖了银行方面。

埃及:中央银行与第206条

2020年第194号《中央银行和银行体系法》第206条禁止未经埃及中央银行董事会许可发行、交易、推广加密资产和其他加密货币,或运营相关平台。第225条对违反第184条、第205条和第206条的行为规定100万至1000万埃及镑罚款。中央银行于2018年1月和2022年9月13日发布警告,指出交易加密资产存在法律风险。我们把第206条理解为一项带有许可门的禁令,而这扇门在实践中是关着的,除非中央银行为某个指定申请人打开。

支付另行许可。第209条要求资金转移业务取得许可,第233条规定处罚。中央银行针对支付系统运营商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许可规则出台于2025年6月,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局各自运营一个沙盒。服务连续性由第198条规范,消费者保护由第216条规范。我们关于埃及银行与金融法的文章和关于埃及区块链法律咨询的文章对这些点有更详细的说明。

埃及:金融监管局

依2022年第5号法,非银行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科技归金融监管局管辖。监管局为实施该法发布了2023年第139、140、141号决定,2022年第58号决定涉及相关许可。监管局设有外包登记册,受监管公司把职能交给技术供应商时必须使用。在埃及的借贷、保险科技或投资平台,需要这家监管局的许可,而不是中央银行的许可。

监管局也会很快改变方向。依2026年第43号理事会决定(2026年2月24日刊登于《埃及公报》第45期(附刊A)),它自2026年2月25日起,在一年可续期的期限内,停止受理依《金融科技法》(2022年第5号法律)设立和取得消费金融业务牌照的申请,决定生效前已提交的申请除外。因此,以埃及消费信贷为基础的商业计划,在作出任何承诺之前必须核对该暂停的现状。个人数据处理适用2020年第151号个人数据保护法,反洗钱义务适用2002年第80号法。我们另有关于本地区数据保护的分析可供参照。

阿联酋:联邦法律与中央银行

2025年第6号联邦法令是关于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监管的法律,自2025年9月16日起施行,如今是基础文本。第60条禁止无牌从事须许可的金融活动,并把禁令延伸到推广。第61条列明获许可的金融活动。第62条涉及通过新兴技术开展的获许可活动,中央银行规则手册把它理解为涵盖去中心化金融和去中心化应用。第184条给现有机构一年时间调整其状况,董事会有权延长。

我们审阅的一个二手来源把第61条标成营销禁令。此处以中央银行自己的规则手册为准,我们引用它的编号。我们没有核实董事会是否延长了第184条的期限,因此依赖过渡期的客户,必须书面向中央银行确认其状况。支付代币适用自2024年8月31日起施行的支付代币服务条例,内阁2022年第111号决定确立了证券和商品管理局对虚拟资产及其服务提供者的框架。

迪拜:VARA与虚拟资产制度

迪拜2022年第4号法设立了虚拟资产监管局。第15条要求虚拟资产活动取得许可,第17条规定许可条件,第18条赋予监管局权力。监管局是迪拜此类活动的唯一监管者,包括其自贸区,但不包括拥有自己规则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向迪拜用户提供服务而无许可的企业,即使服务器在境外,也有被执法的风险。

VARA的规则手册分两层。四本强制性手册适用于每家获许可的机构:公司、合规与风险、技术与信息、市场行为。然后各活动手册为每种获许可活动增加规则,例如交易或托管。附表3规定罚款。我们审查产品的每项功能适用哪本活动手册,因为一个平台往往包含不止一种活动,必须逐本满足。

沙特:支付法与资本市场

沙特支付由《支付及支付服务法》规范,即伊历1443年3月22日的第M/26号王室令,其第4条要求取得沙特中央银行的许可。实施细则于2023年6月13日发布,中央银行运营监管沙盒。开放银行由中央银行按单独框架许可。面向沙特用户的支付应用、钱包或先买后付产品,都从这部法律出发。

沙特没有面向零售加密资产提供者的许可制度。法币出入金通道适用支付法,属于证券的代币化工具适用《资本市场法》,即2003年第M/30号王室令,由资本市场管理局监管,该局还运营实验性许可框架。管理局已警告虚拟货币不受监管,以服务提供者身份面向沙特用户的企业,即使在境外也可能被触及。因此我们把沙特视为只能通过持牌通道进入的市场。

巴林:设有许可类别的加密资产模块

巴林是最清晰的市场。巴林中央银行规则手册第6卷包含加密资产模块。CRA-1.1.1要求许可,CRA-1.1.2涉及以服务提供者自居,CRA-1.1.6列明受监管服务,CRA-1.1.8设定四类许可。该模块于2019年4月加入,2023年4月修订,2025年7月在CRA-4.1.10增加了稳定币报告规则。其法律依据是巴林中央银行法(2006年第64号法令)第44条丙项。

稳定币发行人适用2025年7月的稳定币发行与发售模块,其依据是第37条。支付服务提供者适用第5卷中的《支付服务提供者模块》,其修订版已于2026年2月公布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5日),因此必须核实现行有效的版本。开放银行适用其自身模块,建立在中央银行2020年10月28日推出的框架之上。选择巴林的企业仍须谨慎选择许可类别,因为类别决定资本、治理和获准活动。

去中心化金融、智能合约与跨境推广

去中心化金融考验上述每一种制度,因为可能没有运营者可供发证。我们会问:谁控制合约,谁收取费用,谁能升级代码,谁设计前端,谁面向用户。如果某个人或某个团体有实际控制权,迪拜、阿联酋联邦、巴林和沙特的监管者很可能把它视为运营者。阿联酋2025年第6号法令第62条明确规定,获许可活动不会因通过去中心化应用开展而脱离许可。

推广带来自己的风险。阿联酋联邦法第60条涵盖推广,科威特通函警示营销,沙特立场延伸到以服务提供者自居。一个向这些国家居民开放并邀请他们交易或赚取收益的网站,可能被视为以该国为目标。地理屏蔽只有真实且有记录才有效,我们会要求查看日志。

版本管理与会改变答案的触发事件

这个领域变化很快,所以我们给每个结论标注日期,并指出什么会改变它。就目前而言,触发事件包括科威特开放银行最终框架、埃及暂停消费金融申请的任何变化、阿联酋央行是否延长了第184条的期限、VARA规则手册的新版本、沙特关于开放银行和代币化的实施规则,以及巴林中央银行模块的进一步修订。

我们为每个客户保存一份带日期的国家档案,含产品地图、许可状况、所依据的文件和复核日期。自上一次触发事件以来未更新的档案只是草稿,不是意见。与之并行的还有我们对本地区科技、媒体和电信的分析以及数据保护分析。

我们在中东北非金融科技或去中心化金融项目中审查什么

审查金融科技或去中心化金融产品时,我们绘制每项活动和每个用户市场,确定每一步的监管机构,对照科威特、埃及、阿联酋、沙特和巴林的加密资产规则检验架构,审查支付、托管和代币流,检查营销和地理屏蔽,审查面向用户的条款以及智能合约中的任何角色,评估数据保护和反洗钱义务,并编制带日期的国家档案。随后我们发出范围明确的方案,写明所需许可、递交顺序,以及取决于监管机构答复的未决事项。

另请参阅:我们的科威特区块链与虚拟资产指南和我们的科威特银行与金融指南,以及我们的公司与商事业务。

常见问题

科威特能否给加密交易所发牌?

不能。资本市场管理局2023年第10号通函规定,加密资产不被承认用于支付或投资,没有任何实体获准经营,挖矿被禁止,并适用2013年第106号法第15条的处罚。我们建议不要提供任何面向科威特的交易所服务。

加密货币在埃及合法吗?

没有许可则不合法。2020年第194号《中央银行和银行体系法》第206条禁止未经埃及中央银行董事会许可发行、交易、推广加密资产和运营平台,第225条对违反第206条规定100万至1000万埃及镑罚款。

阿联酋联邦层面由哪部法律规范金融科技?

2025年第6号联邦法令,自2025年9月16日起施行。第60条禁止无牌金融活动,包括推广,第61条列明获许可活动,第62条涵盖通过去中心化金融等新兴技术开展的活动。

谁监管迪拜的虚拟资产?

依迪拜2022年第4号法,由虚拟资产监管局监管,第15条要求许可。它是迪拜及其自贸区的唯一监管者,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除外。

沙特会给加密交易所发牌吗?

不会以零售加密业务的形式发牌。依《支付及支付服务法》第4条,支付需要沙特中央银行许可,法币出入金通道适用该法,代币化证券适用《资本市场法》,即2003年第M/30号王室令。

巴林会给加密资产服务发牌吗?

会。巴林中央银行规则手册第6卷的CRA模块依CRA-1.1.1要求许可,依CRA-1.1.8设四类许可。稳定币发行人适用2025年7月单独的稳定币发行与发售模块。

去中心化金融协议没有公司就不受法律管辖吗?

不是。阿联酋2025年第6号法令第62条适用于通过去中心化应用开展的获许可活动,迪拜2022年第4号法和巴林CRA模块则触及控制服务的人。我们寻找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人和用户所见的前端。

我们如何协助中东北非金融科技或去中心化金融项目?

我们在科威特和开罗的团队在任何上线或递交之前,逐国审查产品地图、许可状况和营销计划。请通过联系页面把产品描述、用户市场以及代币或支付流发给我们,我们会回复范围明确的审查方案和递交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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