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争议解决与仲裁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争议解决与仲裁,与阿联酋境内合作所协作办理。
阿联酋的争议解决业务
本所通过与阿联酋一家已公布的合作办公室协作办理涉阿联酋事务。 该合作办公室并非本所自有分所,本所本身亦不持有阿联酋律师执业许可;当地的执业许可与代理事宜需在阿联酋境内逐项评估。 在此框架下,我们协调与阿联酋相关争议的诉前评估、谈判、仲裁支持与诉讼策略;向阿联酋法院提交的立案及出庭事务由合作所的当地持牌律师办理。
阿联酋的法院与诉讼
法院结构因酋长国而异:联邦司法系统服务多数酋长国,迪拜、阿布扎比和哈伊马角设有各自的地方法院系统,配备民商事审判庭。DIFC法院和ADGM法院是服务两大金融自由区的独立英语普通法法院,各自有独立的程序框架。
阿联酋的仲裁
在岸仲裁受2018年第6号联邦仲裁法管辖,该法以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在迪拜,2021年第34号法令将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重组为主要仲裁机构,新案件适用2022年DIAC仲裁规则。金融自由区适用各自制度:DIFC仲裁法(2008年DIFC第1号法律)和2015年ADGM仲裁条例。阿联酋是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
提起争议之前
我们从案件材料入手:已签署的合同、通知、发票和往来函件,以及决定案件审理机构的管辖条款或仲裁条款(包括任何DIFC或ADGM仲裁地约定)。在此基础上,我们评估请求和执行前景,并在和解优于判决时主导谈判。相关合同业务请参阅一般商事与公司法律业务及阿联酋公司与商业法律;评估具体争议,请联系我们的团队。
中东与北非协调
本所于1986年在科威特成立,并在开罗设有分所。中东和北非地区事务通过与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和卡塔尔的合作办公室以及土耳其和美国的合作办公室协作办理。上述合作办公室并非本所自有分所;当地的执业许可与法律事务需在相关司法辖区分别评估。
本页面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特定实体或交易的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阿联酋的仲裁受哪部法律管辖?
在岸仲裁受2018年第6号联邦法律管辖,该法以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金融自由区适用各自制度:DIFC仲裁法(2008年DIFC第1号法律)和2015年ADGM仲裁条例。
DIFC-LCIA仲裁中心现在如何?
迪拜2021年第34号法令将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重组为迪拜的主要仲裁机构,并撤销了DIFC仲裁院;新案件适用2022年DIAC仲裁规则。
贵所在阿联酋设有办公室吗?
本所与阿联酋境内一家已公布的合作所协作处理阿联酋事务。该合作所并非本所的分支机构,本所自身亦不持有阿联酋律师执业许可;当地许可和代理事宜逐案评估。
其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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