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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公司设立与商事合同:1980年第68号法令商法典、2016年第1号公司法、外资参与与责任(2026)

2026年10月18日

企业在科威特设立或签署商事合同时,主要的法律分量落在两部法律上:商法典(1980年第68号法令)和公司法(2016年第1号法律)。商法典决定谁是商人、哪些行为属于商行为,以及买卖、借款、担保和营业转让如何运作。公司法决定有哪些公司形式、公司如何成立以及谁对什么负责。本文按我们律所的实务方式梳理这两部法律:形式选择、外资参与规则、管理人的权限、商法典在合同沉默时设定的默认条款,以及终止公司的各类事件。

框架:两部法律与一部实施条例

商法典由1980年第68号法令颁布,自1981年2月25日起施行,取代了1961年第2号法律颁布的旧商法典。依第1条,它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任何人从事的一切商业活动,即使该人不是商人。第96条补充规定,商事债务与合同的空白由民法典填补。原商法典中的破产章,即第555条至第800条,已在2020年第71号法律颁布破产法时废止,因此无力偿债问题适用该破产法。

公司法即2016年第1号法律,与商法典并行。其实施条例由商工部2016年第287号决定颁布,规定了许多细节,包括最低资本。2017年第15号法律替换了公司法第96条第3项以及第97条、第98条和第147条。

谁是商人,哪些行为是商行为(商法典第1条至第17条)

第3条把商业活动定义为以投机为目的进行的活动,即使行为人不是商人。

第13条把有行为能力、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事交易并以此为职业的人认定为商人,并把每一家公司认定为商人,即使其活动不是商业性的。依第15条,偶然的交易不使行为人成为商人,但该交易仍受商法典约束。第17条免除小手工业者和小商贩在账簿和登记方面的商人义务。

外国参与者:商法典第23条和第24条

第23条规定一般规则:非科威特人不得在科威特从事贸易,除非有科威特合伙人,且科威特人在该共同业务中的资本不少于51%。该条经1989年第45号法律修订,豁免从事简单手工业或小型贸易的非科威特人,以及把自有资金存放或投资于银行或公司、并在这些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买卖外币和贵金属的非科威特人。

第24条为外国公司开辟了单独路径:它可以在科威特设立分公司并开展业务,无需本地代理人。该条经2024年第1号法律修订。投资立法,包括直接投资法(2013年第116号法律),为外国资本提供其他路径。本文我们没有审阅该法的文本,因此在提出任何架构之前,会与科威特办公室确认其现行条件、许可和行业排除事项。

公司形式的选择(公司法第4条、第5条、第7条、第9条和第24条)

公司法第4条允许七种形式: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合营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同一条还警告,协议未采取这些形式之一的各方,对由此产生的义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设立步骤由法律规定。依第5条,主管部门在提交文件并完成程序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起人公司成立。依第7条,公司合同必须以公证文书订立,合营公司除外,否则无效。第9条要求公告合同及其后续修改,未公告的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依第24条,公司不得在公告之前以及未取得该活动所需许可之前开始经营。

设立之前与之后:发起人、预先行为与事实公司(第11条和第25条至第30条)

依第25条,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在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和实施的行为享有权利,只要这些对设立是必要的,并承担其费用。第26条对公司与其发起人之间的交易作出相反规定:除非设立大会在不计利害关系发起人表决权的情况下批准,或全体合伙人实施了该行为,否则公司不享有这类行为产生的权利。

第29条涉及合同被宣告无效的公司:它被视为事实公司,合同条款适用于清算和合伙人之间的结算,其在终局判决之前实施的行为不因此一事由而无效。第30条允许发起人、股东或合伙人就彼此关系订立协议,但该协议不能免除其中任何人因设立而产生的责任。

资本与有限责任公司(第92条至第102条及第90条至第91条)

多数外资企业和家族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其定义见第92条,第95条涉及其资本。依2017年第15号法律替换后的第97条,在全部现金出资份额分配给合伙人、实物出资已转让给公司之前,公司不得成立;实施条例规定现金份额存入本地银行的时间。同样被替换的第98条把资本分成价值相等且不可分割的份额,若一份额有多个所有人,他们须选定一人代表。

第99条至第102条规范份额的处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已故合伙人份额的转移以及质押。第90条和第91条涉及一人公司,其所有人依法律条件对公司义务负责,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在无限公司中,第40条允许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份额,向外人转让则须公司合同允许,第42条要求书面质押,自登记之日起对公司和第三人生效。

管理与权限(第21条、第22条、第44条至第50条和第103条至第106条)

第21条保护与公司交易的人。公司对其总经理或董事会以公司名义、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即使这些行为超出公司合同规定的限制,除非公司证明对方知道或本可知道该限制。

在无限公司中,第46条列出管理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明确条款,不得超出日常管理实施的行为:赠与、出售公司不动产(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不动产交易的除外)、质押公司资产、出售或质押营业、借款、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有权依公平原则裁决的友好仲裁以及和解与免除义务。第48条禁止管理人或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事先许可,为自己利益与公司订立合同或与公司竞争。第49条使管理人对因错误或违反法律或合同造成的损害负责,第50条规定罢免。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由第103条至第106条规范,包括管理人的权限限制和罢免。

营业转让与商号(商法典第34条至第53条)

第34条把营业定义为商人的经营场所及其相关权利,包括货物、家具、机器、客户群和商号。第36条要求营业转让采用正式文书,并分别载明货物、有形设备和无形要素的价格;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款项先冲抵货物,再冲抵设备,最后冲抵无形要素。第37条要求通过在商业登记簿登记来公示转让,并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保留卖方的优先权,除非续期。

商号随营业走。依第50条,商号不得脱离营业单独处分,第51条至第53条决定受让人能否使用前手的商号以及是否承接前手债务。取得营业但未取得商号的人,除非另有约定,不对前手的义务负责。

商事债务、利息与担保(商法典第96条至第118条)

第97条规定,对商事债务共同负责的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第98条和第99条规定商事保证人与债务人以及彼此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102条规定商事借款的债权人除非另有约定即有权获得利息;未约定利率时,法定利率为7%。第110条规定对已知金额的迟延给予同样7%的迟延赔偿。第111条允许约定其他利率,但不得超过中央银行公布的利率,超出部分应降低并退还,隐蔽的佣金按利息处理。第118条规定商人之间的债权,自到期之日起十年,另有较短期限的除外。

第108条和第109条要求商事事项中以正式通知或挂号信催告,并限制法官给予宽限的权力。合同如果约定利率、通知方式和履行地点,留给法院裁量的空间就更小。

买卖、交付与所有权保留(商法典第131条至第147条)

在买卖中,第131条规定,卖方错过交货日期,合同视为解除,除非买方在三天内通知坚持履行;买方可以要求赔偿与替代购买价格或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第133条在买方不付款时给予卖方相应的权利。

第136条至第140条规范分期买卖和所有权保留。依第137条,所有权保留条款只有记载于早于第三人权利的、日期确定的文件中,才能对抗第三人,第140条规定,即使合同自称租赁,也适用分期买卖规则。

利润、债权人、变更与公司终止

公司法第18条规定,合同沉默时按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并使排除某合伙人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的条款无效,合同其余部分仍有效。第20条禁止分配虚假利润,并允许债权人向合伙人和其他受益人追回,即使其为善意,建议分配的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53条规定,在催告公司并经十五天仍未付款后,无限公司债权人可追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第52条要求修改合同须经持有四分之三资本的合伙人的人数多数通过,自登记生效,并赋予持异议的合伙人退出权。

形式变更与退出遵循法定途径。第250条至第254条规范公司转换,第255条至第262条规范合并,第266条至第277条规定解散事由和终止公告。第273条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四分之三资本的情形,第278条至第295条涉及清算。第303条至第305条规定欺诈、违反管理义务和罚款的处罚。无力偿债适用2020年的破产法,而不是商法典。

我们在科威特公司或商事案件中审查什么

我们从业务开始:企业卖什么、卖给谁、通过哪个实体、依据哪项许可。随后依据公司法第4条和商法典第23条核对形式与持股,核对公证合同、公告和商业登记。我们把签字人、董事会决议和银行授权与第21条和第22条对照,依转让条款审查股东协议和质押,并对照利息、交付、解除和所有权方面的默认规则阅读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合同。涉及收购时,再加上营业转让、商号和质押,并列出仍需与科威特办公室核实现行法律的每一个事项。

另请参阅:我们的科威特公司设立指南和我们的科威特并购尽职调查指南,以及我们的公司与商事业务。

常见问题

哪些法律规范科威特的商事公司及其合同?

商法典(1980年第68号法令)规范商人、商行为和商事合同,公司法(2016年第1号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和后续修订)规范公司形式、设立、管理和解散。商法典的破产章已由2020年第71号法律取代。

外国投资者能否在没有科威特合伙人的情况下在科威特经营?

第23条要求有持有不少于51%资本的科威特合伙人,但有其豁免和特别法例外。第24条经2024年第1号法律修订,允许外国公司不设本地代理人而开设分公司。我们会针对具体情况核对现行投资路径。

有哪些公司形式?

公司法第4条列出七种: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合营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不采用其中任何一种的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新公司何时可以开始经营?

公司法第24条只允许在公告并取得许可之后开展活动。依第5条,文件齐备后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起人,第7条要求公证合同。

公司是否要为超越权限的管理人负责?

依公司法第21条,公司对其经营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即使超出合同限制,除非证明对方知道或本可知道该限制。因此权限矩阵和银行授权必须一致。

商事借款可以收取多少利息?

依商法典第102条和第110条,未约定时法定利率为7%。第111条允许在中央银行上限内约定利率,超出部分须降至公布利率并予退还。

营业如何转让?

第36条要求正式文书并分别载明货物、设备和无形要素的价格,第37条要求在商业登记簿登记,这样可保留卖方优先权五年。商号依第50条只随营业一并转让。

如何就科威特具体的公司设立或合同获得咨询?

请通过联系页面联系我们的团队,附上拟开展的业务、股权结构、合同草案和已持有的许可;我们科威特办公室会依商法典和公司法审阅材料,并说明应当先纠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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