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威特,签发资金不足的支票仍可能构成犯罪,持票人错过较短期限可丧失权利。刑事规则为《刑法》(1960年第16号法律)第237条,采用2003年第84号法律修订文本。持票人作为收款人的权利规定于《商法》(1980年第68号法令)。本文说明期限及步骤。本所科威特办公室协助客户。本文仅限退票支票,相关指南列于文末。
退票何时构成犯罪(第237条)
第237条经2003年第84号法律修订,规定恶意实施下列任一行为者,处最高三年监禁及最高500 dinars罚款,或其中一种处罚:
- 签发无现存且可用资金支持的支票;
- 签发后提走全部或部分资金,导致余额不足支付票面金额;
- 命令银行不支付;
- 故意以妨碍付款的方式填写或签署支票;或
- 明知资金不足全额支付或支票无法支付,仍背书给他人,或交付无记名支票。
不影响《商法》第532条,刑事保护仅自票载日期开始。因此远期支票在票载日期到来前不受刑事保护。累犯适用《刑法》的更重处罚。第237条末款赋予法院裁量权:行为人证明终局判决前已支付支票金额,法院可免除处罚;证明判决后支付的,作出判决的法院可应本人或代表申请暂停刑罚执行。付款不自动终结案件。
公司支票(第237条之二)
在法人账户上实施上述行为的人,若已警告法人代表该行为属于第237条,仍按其命令行事,则不负刑责。此时刑责由下令者承担。
刑事控告期限(第237条之二(a))
仅受害人在以下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控告,才可提起刑事案件:
- 科威特境内签发的,自票载出票日起四个月;或
- 境外签发、科威特付款的,六个月。
谁处理案件(第237条之二(b))
检察机关独占第237条全部犯罪的调查、处置及起诉职权。
及时提示付款(《商法》)
持票人民事权利亦取决于时间:
- 科威特境内签发及付款的支票,须一个月内提示;境外签发、境内付款的,三个月。均自票载出票日起算(第533条)。
- 支票见票即付;票载日期前提示的,须提示当日付款(第532条)。
- 须在提示期届满前,按第546条方式证明拒付。最后一日提示的,可下一工作日证明(第548条)。
- 及时提示并证明拒付者,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义务人追索(第546条)。
- 即使未及时提示或证明拒付,仍保留对出票人的请求权,除非出票人已提供资金且留在银行直至提示期届满,随后非因出票人过错而灭失(第547条)。
- 第510条将汇票规则适用于支票,但以不违背支票性质为限。
民事追偿
持票人可通过民事法院向出票人索取票款。《商法》赋予对出票人及背书人的追索权,但受上述限制。我们未为本文查阅《诉讼法》支付令及执行条文,因此选择前应核查支票是否符合支付令及执行途径。针对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义务人的特定支票追索请求,通常在提示期届满六个月后时效届满(第550条,须结合第551条至第553条限定);提示及证明期限可依第549条情形延长。基础债权须另行分析,不应认为所有民事请求六个月后均终结。刑事控告与民事请求可并行,但刑事控告受第237条之二(a)的短期限制。
持票人的逐步计划
- 核查票载日期。本文提示及控告期,以票载出票日而非交付日计算,并须结合各期限规则、证明及延期。行动前先记下日期,计算一个月提示期及四个月控告期,境外签发则为三个月及六个月。
- 期限内向银行提示。依《商法》第533条,科威特签发并付款的支票,一个月内提示。向认可票据交换所提示,视为提示。
- 取得拒付证明。第546条将对出票人、背书人追索与证明拒付相联系。要求银行在支票本身作具日期、签署的声明,注明提示日及拒付,并保留原票。第546条亦允许拒绝证书或规定的交换所声明。最后一日提示,第548条允许下一工作日证明。
- 决定刑事控告。检察机关在四个月后收到控告,境外签发境内付款为六个月后,第237条之二(a)即排除刑事案件。不要等和解谈判结束才计算期限。
- 准备民事请求。收集支票、银行声明、基础合同或发票,以及说明为何交付支票的通信。
属于五种行为中的哪种?事实为何重要
退票本身不足以适用第237条。检方须证明属于五种行为之一及恶意。持票人应收集与相应行为匹配的事实:
- 签发时无资金:出票日银行流水。
- 随后提走资金:出票日至提示日的账户变动。
- 止付命令:银行注明出票人指示不付款。
- 签字或填写妨碍付款:银行拒付理由,例如签字不符。
- 明知仍背书或交付无记名支票:谁背书或交付,以及其知情情况的证据。
远期支票
科威特实务常将未来日期支票作为付款承诺。《商法》第532条规定见票即付,因此票载日期前提示,银行须支付。但第237条刑事保护仅自票载日期开始。提前提示者有付款权,却不应将提前退票视为刑事案件的起点。
公司与签字人
公司支票退票,首先须问谁下令。第237条之二保护警告代表行为属于第237条后仍按其命令行事者,由下令者负责。因此应查明出票时签字人及公司代表,保留谁下令的证据,确保控告涉及正确人员。
境外签发支票
境外签发、科威特付款,期限较长:提示三个月(第533条),刑事控告六个月(第237条之二(a))。境内签发不适用较长期限。签发地点决定类别,票载日期决定控告期起点。
我们如何协助
本所科威特办公室审查支票及银行声明、计算全部期限、准备检察机关控告及民事请求,并跟进至追偿。期限较短,应尽早提供支票及银行拒付声明副本。
持票人常见错误
- 超过四个月,或境外签发的六个月,才刑事控告。
- 接受远期支票并误以为签字日即有刑事保护;保护自票载日期开始。
- 未按第546条形式取得拒付证明。
- 逾期提示,可能丧失对背书人的追索。
另请参阅:科威特商业合同:外国当事人须核查的事项 | 在科威特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逐步指南 | 科威特企业债务追偿
常见问题
科威特退票仍是犯罪吗?
是。《刑法》第237条经2003年第84号法律修订,对恶意实施所列行为者,处最高三年监禁及最高500 dinars罚款,或其中一种。我们尚未确认其后是否有修订改变这一规定,因此引用金额前须核查最新修订文本。
刑事控告期限多长?
科威特签发,自票载日期四个月;境外签发、科威特付款,六个月(第237条之二(a))。
谁负责起诉?
仅检察机关(第237条之二(b))。
提示支票有多长时间?
境内签发付款一个月;境外签发、境内付款三个月(《商法》第533条)。
你们如何协助?
本所科威特办公室准备控告、核查期限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