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已在伦敦、迪拜或新加坡赢得仲裁,而债务人或其资产在科威特。实际问题不再是谁欠谁多少钱,而是如何把纸面裁决转化为科威特的实际执行。路径涉及1958年《纽约公约》、科威特《民事和商事诉讼法》及若干实务陷阱。本文由本所科威特办公室说明办理路径,帮助你在裁决作出前而非之后规划案卷。相关指南列于文末。
科威特自1978年起为《纽约公约》缔约国
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保存的状态表,科威特于1978年4月28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公约于1978年7月27日对科威特生效。科威特作出一项声明,委员会以注(a)记录:仅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状态表未列科威特的商事关系保留,因此公约路径不受该项保留限制。《纽约公约》信息网站将科威特实施文件列为1978年第10号法令,但我们未从科威特官方来源确认该编号,因此应依赖上述加入及生效日期。
每宗案卷的首个问题因此很简单:仲裁地在哪里?仲裁地在缔约国,公约即适用;在非缔约国,则无法采用公约路径,裁决须依外国判决和裁决的国内规则处理,往往更慢且更难预测。选择仲裁地时未核查条约状态,可能使胜诉方多耗费数年。
哪个法院,什么程序
外国裁决承认申请依《民事和商事诉讼法》第199条和第200条,向初审法院提出。第199条规定外国判决审查条件:作出判决的法院依本国法律有管辖权;双方已获传唤并得到适当代表;判决依作出法院所在地法律具有既判力;且不与既有科威特判决或公共秩序、道德冲突。第199条还将执行与外国执行科威特判决的条件相联系,因此互惠很重要,但有利于科威特人且拟对科威特人财产执行的判决除外。条约路径独立存在,见第203条。第200条将相同规则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前提是事项依科威特法可仲裁,且裁决在作出国可执行。公约路径不同:第203条保留条约规则,因此第199条和第200条条件不替代下文所述公约自身的拒绝理由。为《纽约公约》问卷报告科威特实践的执业者说明,这是双方参与的程序,须通知并听取相对方,而非单方申请即可盖章。初审法院决定可上诉至上诉法院,再向最高上诉法院提起法律审。依执业者报告,无人在期限内上诉的,裁决加盖执行文书后即可开始查封债务人资产。有上诉的,须等待上诉法院判决;该判决即使被提起法律审仍可执行,除非最高上诉法院命令停止执行。
依《民事和商事诉讼法》第222条至第226条,保全查封通过说明理由的单方申请向临时事项法官提出;主案已在审理的,则向审理合议庭庭长提出。法官有裁量权,债权人不能将其视为自动获准。债权人已有确定债务金额的判决,即使该判决尚不可执行,亦无须事先取得许可。提交前应核查第225条的送达及确认查封诉讼期限。
所需文件
文件往往决定科威特执行案卷能否顺利推进。依执业者报告,案卷应包括:
- 仲裁裁决,并经作出国的科威特使馆认证;
-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出具的裁决为终局且不可上诉的证明,同样须认证;
- 仲裁协议副本;
- 裁决及协议的完整阿拉伯文译本。依该法第74条,外文文件须附官方译本、相对方不反对的通常译本,或法院指定机构的译本;法院始终可要求官方译本。应按需要官方译本准备。
《公约》第IV条本身要求申请人提交经适当认证的裁决原件或经证明副本、协议原件或经证明副本;文件并非执行国官方语言的,还须提交经证明译本。执业者报告将认证及司法部翻译列为常见做法,因此应提前安排,不宜仅依赖境外译本。向仲裁机构领取裁决时,应同时申请证明,缺少终局性证明可能耽误数月。
不复审实体,抗辩理由有限
科威特法院不重新审理仲裁员已决定的事项。拒绝限于《公约》第V条的理由。抗拒执行方须证明下列之一:
- 协议当事人欠缺某种行为能力,或协议依双方选择的法律无效;未选择法律的,依仲裁地法律无效;
- 抗拒执行方未获仲裁员任命或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陈述案件;
- 裁决处理了未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超出提交范围;可分割部分允许分开处理;
- 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符合双方协议,未约定的,不符合仲裁地法律;
- 裁决尚未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或已被仲裁地或依仲裁地法律有权的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
法院亦可依职权拒绝:争议标的依科威特法不可仲裁,或承认违反科威特公共政策(第V条第(2)款)。公共政策最令外国债权人担忧,也最取决于裁决具体内容;利息、违约金条款及科威特法保留法院审理的事项,均应在申请前核查。执业者报告补充,法院通常整体准予或拒绝裁决,但申请人请求部分承认的,法院可排除违反公共政策部分后执行其余部分。报告还称,科威特仅执行终局裁决,不执行临时或部分裁决;仲裁地已撤销的裁决亦不可承认。
期限
依《民法典》(1980年第67号法律)第438条,民事债权请求在相对方否认时,经过15年不予审理,法律另定期间的除外。我们查阅的一份报告,将裁决日起15年适用于承认程序。我们未找到确定承认申请起算日的条文,因此须确认具体裁决适用的期间。期限虽长,拖延仍有实际损害:资产转移、公司重组、了解基础合同的人员离职。应尽快申请。
相对方是政府机构
相对方为科威特部委、公共机构或国有全资公司时,应核查司法仲裁制度是否适用;结果取决于当事人、合同及下述管辖界限。1995年第11号《关于民事和商事事项司法仲裁的法律》规定,在上诉法院设一个或多个仲裁合议庭,每庭由三名法官及两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可从仲裁部门名册内或名册外选任(第1条)。依第2条,合议庭审理双方同意提交的争议;亦审理本法生效后订立且含仲裁约定的合同争议,除非合同或特别仲裁制度另有规定。第(2)款的专属管辖涉及部委、政府机构或公法人与国有全资公司之间,或此类公司相互之间的争议。第(3)款涉及个人或私法人针对部委、政府机构或公法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但争议已诉至法院的除外;该款未将国有公司列为须接受此类请求的被申请人。经2013年第102号法律修订的第2条,将第(2)款和第(3)款管辖限于不超过KD 500,000的请求,包括行政合同产生的财务争议。将该制度用于具体争议前,应查阅现行法律。第2条称合议庭免费裁决,但第3条要求双方预缴仲裁员费用。最高上诉法院决定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请求。请求须在合议庭组成通知后五日内向该院书记处提出;回避理由产生或申请人知悉较迟的,自较迟之日起算。提出请求不停止仲裁,驳回决定不得以任何途径上诉(第6条)。合议庭裁决具有既判力;上诉法院书记处加盖执行文书后,依《民事和商事诉讼法》可执行(第9条),仅可依第10条列明理由提起法律审。
承包商、供应商或投资者与公共机构交易时,这一制度会影响争议条款的写法,应在签约前审查。
使本可执行的案卷受阻的错误
- 仲裁地位于非公约缔约国,却未核查国内法路径。
- 文件或翻译不符合适用的提交要求。
- 案卷缺少终局性证明。
- 仲裁条款由无权约束公司者签署。
- 债务人转移资产后才开始办理。
- 请求执行临时或部分裁决。
这些包括程序、授权及实际执行风险。签约前规划并在裁决后及时行动,可减少风险。
签约前及裁决后我们审查什么
起草阶段核查仲裁地及所在国的公约资格、语言和规则、签署人权限,以及相对方为公共机构时1995年第11号法律是否适用。裁决后核查文件是否齐全、已认证及翻译,识别科威特境内债务人资产,考虑保全查封,并选择申请时机。本所科威特办公室提供此项服务。
另请参阅:科威特退票支票:刑事控告与持票人权利 | 科威特公司合并:方式、债权人及竞争审查 | 科威特商事仲裁指南
常见问题
科威特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吗?
是。1978年4月28日加入,1978年7月27日生效。科威特仅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
哪个法院审理外国裁决执行申请?
依《民事和商事诉讼法》第199条和第200条,由初审法院审理,并听取相对方。决定可上诉至上诉法院及最高上诉法院。
科威特法院会重新审理外国裁决的实体吗?
不会。拒绝限于《公约》第V条理由,如协议无效、未获适当通知、越权或违反公共政策。第一组理由须由抗拒执行方证明。
需要哪些文件?
按上述要求准备经认证的裁决、终局性证明、仲裁协议,以及裁决和协议经证明的阿拉伯文译本。每次提交前,我们均确认当时要求。
相对方是科威特政府机构怎么办?
1995年第11号法律设司法仲裁合议庭,但路径取决于当事人、合同仲裁条款及管辖界限。仅有国有性质,不使所有私人请求均须提交该合议庭。经2013年第102号法律修订的第2条,将第(2)款及第(3)款管辖限于不超过KD 500,000的请求,包括行政合同财务争议。选择路径前应核查现行法律。1995年第11号法律第2条称合议庭免费裁决,但第3条要求双方预缴仲裁员费用。
你们协助在科威特执行仲裁裁决吗?
是。本所科威特办公室协助客户承认与执行境内外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