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

科威特法律下如何完成合并:三种方式、债权人异议期与竞争审批(2026)

2026年10月20日

两家科威特公司决定合并,双方意愿和合并协议并不足够。2016年第1号法律颁布、此后包括经2017年第15号法律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强制路径:法定合并方式、净资产估值、开启债权人异议期的公告,以及存在债券、伊斯兰债券或合伙人负担增加时的特别批准。独立的竞争法还要求交易完成前取得许可。本文由本所科威特办公室依法律文本说明机制,并与本所已发布的买方尽职调查清单配套。除另有说明,条号均指《公司法》。相关指南列于文末。

哪些公司可以与谁合并

第255条规定,公司即使处于清算中,亦可与相同或不同法律形式的另一公司合并。规则范围很广:合并不只限于正常经营公司,双方也无须采用同一形式。

三种方式

第255条列明三种方式:

  1. 吸收合并:一家或多家公司解散,其财产整体转给一家存续公司。
  2. 新设合并:两家或多家公司解散,并设立承接其财产的新公司。
  3. 分割吸收合并:一家公司的财产分为两部分或更多部分,各部分分别转给存续公司。

实施条例在遵守后续条文的前提下,规定合并程序、条件及细节。

吸收合并的步骤

第256条列明吸收合并步骤:

  1. 每家被合并公司通过解散自身的决议。
  2. 依本法第11条的实物出资估值规则,评估被合并公司净资产。
  3. 吸收公司通过按被合并公司价值增资的决议。
  4. 增资份额按各合伙人在被合并公司的权益比例分配。
  5. 新权益为股票,且自吸收公司设立以来已届满法定股票交易限制期间的,股票发行后即可交易。

新设合并的步骤

第257条规定,各被合并公司通过解散决议,新公司依本法设立。新公司为股份公司的,使用依第11条编制的实物出资估值报告,无须提交创立大会。各被合并公司获分配与其在新公司资本中份额相当的权益或股票,再按各合伙人权益比例分配。新公司权益为股票,且各被合并公司的交易限制期间均已届满的,发行后即可交易。

公告与债权人异议期

第258条要求公告合并。合并决议在《官方公报》公布后三十日内不得实施。该期间内,被合并公司债权人可通过向公司送达正式通知提出异议。合并持续暂停,直至债权人放弃异议、异议被终局判决驳回、公司清偿已到期债务,或为未到期债务提供充分担保。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并确定生效。

买方或吸收公司应将三十日窗口纳入时间表;对目标公司债权人而言,这是具有议价能力的时点。因此,妥善流程会在公告前联系主要债权人,提前安排清偿或担保。

债券持有人、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及合伙人

第259条为已发行债券或伊斯兰债券的股份公司合并设置特别条件。持有人大会须以代表三分之二债券或伊斯兰债券的多数批准合并决议;否则,公司须达成获大会以同一多数批准的债务和解。大会代表可依前条债权人异议规则反对合并。第260条处理可转换债券及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可在发行条件规定期间内,请求转换为吸收公司或新公司的股票,适用发行条件中的换股比例,并结合合并协议中的比例理解。

第261条保护合伙人及股东。合并增加任一参与公司合伙人或股东的财务负担,或损害其权利的,该公司全体合伙人或股东须同意。合伙人或股东反对合并决议的,适用第251条:异议者可退出并收回权益或股票价值,须在登记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请求,按估值报告载明的实际价值支付。

概括承受:尽职调查为何决定成败

依第262条,吸收或新设合并中,吸收公司或新公司承继被合并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分割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对被分割公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所有隐藏负债因而依法转移。合并决议前的尽职调查,对收购方是关系存续的重要决策,而非手续。

竞争审批关口

《公司法》不是唯一环节。科威特2020年第72号《竞争保护法》将导致控制或增加控制的两人以上吸收或新设合并,以及主体部分业务的合并,纳入经济集中(第10条)。依第12条,参与方在科威特登记资产或年度销售额超过竞争保护局董事会设定的合计及单独门槛时,须在完成前申请。申请须附缴费收据,费用为实缴资本或有关主体在科威特合计资产中较低者的0.1%,上限KD 100,000。竞争保护局审查集中对竞争的影响,由董事会决定(第13条)。第14条禁止有关主体在董事会决定前采取任何完成集中的步骤;其他须批准此类交易的机关,须通知该局,并在董事会决定后才可批准。未申请,或申请资料误导、不实的,最高可处参与方上一财年总收入10%的财务处罚(第34条)。门槛见董事会决定及实施条例,并非法条本身,因此提供意见前须确认现行数字。

合并决议前我们审查什么

我们审查方式选择、解散及增资决议效力、净资产估值、公告计划及三十日债权人窗口安排、债券及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和合伙人批准,以及竞争申报。上市公司还须审查资本市场管理局披露要求。本所科威特办公室提供此项服务。

另请参阅:在科威特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逐步指南 | 科威特商业合同:外国当事人必查事项 | 科威特并购:法律尽职调查

常见问题

科威特清算中的公司可以合并吗?

可以。第255条允许清算中的公司与相同或不同法律形式的公司合并。

债权人异议期多长?

自《官方公报》公告合并起三十日(第258条)。此前不得实施。异议使合并暂停,直至放弃、被终局判决驳回,或债务清偿、获充分担保。

需要债券持有人批准吗?

发行债券或伊斯兰债券的股份公司需要。大会须以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批准,或以同一多数批准债务和解(第259条)。

反对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吗?

适用第261条时,可依第251条退出并收回权益价值,须在登记起六十日内请求。

合并需要竞争许可吗?

可能需要。超过门槛,须在完成前向竞争保护局申报,董事会决定前不得采取完成步骤。每宗交易均须确认现行门槛。

你们协助处理科威特合并交易吗?

是。本所科威特办公室审查合并结构、程序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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