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回历1443年12月1日第M/132号皇家敕令颁布的《公司法》重新绘制了沙特公司内部及其与债权人、股东之间的争议地图。在治理规则之外,法律规定了带期限与门槛的精确诉讼机制:针对经理与董事会成员的责任之诉、债权人对合并的异议权、对变更持异议者的退出权、百分之九十门槛下的强制出售与强制收购权,以及在主管法院与证券争议解决委员会之间分配争议的管辖规则。本文从我们位于科威特的办公室并与我们在沙特的合作伙伴协作,说明这些争议在实务中如何展开,以及仲裁与回历1441年颁布的《商事法院法》处于何种位置。
针对经理与董事会成员的责任之诉
第29条赋予公司对经理或董事会成员提起责任之诉的权利,事由为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或履行职务中的错误、疏忽或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由股东、股东大会决定提起诉讼并指定公司代表人;公司处于清算状态的,由清算人提起;依《破产法》开启清算程序的,由依法代表公司的人提起。
实务上起决定作用的机制是派生诉讼:持有公司资本百分之五的一名或多名股东——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更低比例者除外——在公司不提起诉讼时,可以在三个条件下提起公司责任之诉: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公司利益;诉讼基于真实依据;原告出于善意且在起诉时为股东;并须在起诉前至少十四天将其起诉意图告知经理或董事会成员。股东在因过错受到特别损害时,另享有个人诉权。而股东或股东大会对经理或董事会成员作出的免责批准,不妨碍上述诉讼的提起(第30条)。
合并与变更交易中的异议权
被吸收方的债权人享有完整的异议路径:自合并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挂号信提出,公司即负有清偿到期债务或对未到期债务提供充分担保的义务;公司不履行的,债权人在合并决议确定之日前至少十日诉请主管司法机关。法院可判令清偿或担保、中止或推迟合并,并在债权成立时于生效后判给赔偿(第227条)。
对公司变更为其他形式持异议的股东,享有自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申请退出公司的权利,其股份或出资份额按约定价值或经认证评估师出具载明变更之日公允价值的评估报告支付,发生争议时诉诸主管司法机关(第222条)。在股份公司达到百分之九十门槛时,法律为少数股东保留在告知后九十日内要求收购其股份要约的权利,赋予控股股东在六十日内请求批准强制要约的权利,并赋予每名股东在六十日内向司法机关异议收购价格的权利(第230条)。
解散与清算:草率决议的责任
在股东、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决议之前,公司经理或董事会成员须编制声明,表明其已审查公司状况,确认公司资产足以在拟议清算期限届满时清偿债务,且公司未处于《破产法》意义上的困境;声明须在编制后三十日内提交以作出决议(第242条)。若结果表明资产不足或公司处于困境,则不得作出解散决议,否则作出决议者对公司剩余的任何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声明是《公司法》与《破产法》直接交汇的节点,其审查属于每一起清算争议的首要工作。
与《破产法》的接口:困境改变规则
《公司法》与《破产法》在若干对争议敏感的节点相交。解散决议前要求的偿债能力声明(第242条)以公司未处于《破产法》意义上的困境为前提;而依该法开启清算程序时,提起责任之诉的权利转移给依法代表公司的人(第29条)。争议各方因此应尽早自问:债务人是否处于《破产法》意义上的困境?答案决定由谁起诉、须编制哪些声明,以及困境之前作出的决议附着何种风险。忽视这一接口,是我们在清算争议中见到的代价最高的错误之一。
起诉前的证据卷宗构建
由《公司法》产生的争议本质上是文书性的:公司章程与章程细则、股东大会记录、已备案的财务报表、挂号异议函与通知构成证据的主干。在派生责任之诉中,提前十四天发出的告知函是对方与法院都会要求的形式要件。在债权人异议中,十五日内的挂号信是申请中止的入门凭证。在价格异议中,自要约提出起的六十天划出一个短暂窗口,一旦关闭不再开启。因此我们每接一个案件,都从清点文件与期限开始,然后才起草第一份诉状。
在不丧失期限的情况下和解
寻求和解与保全法律地位并不矛盾:谈判可以继续,而异议函与告知函在各自期限内发出以保全权利,和解达成后再行撤回。把正式行为推迟到谈判结果出来,正是让十五天与六十天窗口永久关闭的赌注。我们执行的规则是:用文件与期限保住权利,然后以既得权利带来的强势地位去谈判。
主管机关:商事法院、证券委员会与违法审查委员会
主管法院审理并裁判因适用《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而产生的一切民事与刑事诉讼及争议,并判处法定处罚;但上市股份公司除外——其由证券争议解决委员会审理对管理局决定的申诉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诉讼与程序(第266条)。此外还有回历1441年颁布的《商事法院法》的程序框架,规范商事法院中从诉讼时效、审理准备到执行的诉讼进程。再加上公诉机关对严重与较轻违法的调查与追诉(第265条),以及部内审查违法的委员会(第267条),从第一天起选择正确的程序战线,就成为影响争议结局的决定。
仲裁作为诉讼的替代
仲裁对股东与债权人始终是开放的选择,许多公司章程、章程细则与股东协议都载有将争议提交沙特或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条款的价值在于预先确定适用法律、程序语言与仲裁地,并缓和因争议在法院与各委员会之间分配而产生的管辖碎片化。我们给客户的一贯建议是:在设立时及每次修改时审查仲裁条款,因为它的成本远低于争议发生后的重新谈判;同时注意,某些法定权利——如对强制要约价格的司法异议——无论条款如何约定,仍归司法机关管辖。
我们如何为客户办理商事争议
从我们位于科威特的办公室并与我们在沙特的合作伙伴协作,我们每接一个争议案件都先绘制期限地图:是否仍在债权人异议或退出申请的十五日内?责任之诉前的十四天告知是否完成?价格异议的六十天窗口是否仍然开启?随后确定正确战线:商事法院、证券争议解决委员会、部内违法审查委员会,或仲裁。如果您的公司面临由新《公司法》产生的争议——无论您是少数股东、债权人,还是面临责任之诉的董事会成员——Hind Bin Al Sheikh & Partners团队将协助您评估处境,并在法定窗口对您的权利关闭之前,选择适当的程序路径。
另请参阅:沙特争议解决、我们在沙特的并购咨询服务以及我们在沙特的公司与商事法律服务。
常见问题
少数股东如何对董事会提起责任之诉?
一名或多名股东合计持有资本百分之五——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更低比例者除外——而公司不起诉的,可以代为提起,条件是至少提前十四天将其起诉意图告知经理或董事会成员,且诉讼服务于公司利益、基于真实依据并出于善意。
债权人能阻止合并吗?
能。债权人在合并公告后十五日内以挂号信提出异议;公司不清偿到期债务或不对未到期债务提供充分担保的,债权人可在合并决议日前至少十日诉请主管司法机关,该机关可判令清偿、担保、中止或推迟。
对变更持异议的股东有何权利?
可在变更决议后十五日内以书面申请退出公司,其股份或出资份额按约定价值或经认证评估师出具的公允价值报告支付,发生争议时诉诸主管司法机关。
谁管辖上市股份公司的争议?
证券争议解决委员会依《公司法》规定的管辖,审理对管理局决定的申诉以及与该等公司有关的一切诉讼与程序。
仲裁前必须先经过商事法院吗?
不必。仲裁是自愿选择的约定路径,凡在合同、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中约定者均可采用;纯粹法定的权利——如对强制要约价格的司法异议或财务报表的证明——仍归法律确定的司法机关管辖。
草率作出解散决议有何后果?
经理或董事会成员须编制声明,确认资产足以在拟议清算期限届满时清偿债务且公司未处于《破产法》意义上的困境,并在三十日内提交以作出决议;未如此而作出决议的,作出决议者对公司剩余的任何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对经理免责会消灭责任之诉吗?
不会。股东、股东大会对经理或董事会成员作出的免责批准,不妨碍公司或股东提起责任之诉。
对公司开启破产程序会改变什么?
依《破产法》开启清算程序时,提起责任之诉的权利转移给依法代表公司的人;公司处于清算状态的由清算人提起;偿债能力声明则成为质疑先前决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