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72号《投资法》是埃及外商投资制度的支柱:为投资者提供书面保障、一般与专项激励组合,以及通过投资区、技术区和自由区的多种监管路径。但优惠并非自动获得:专项激励附带条件,黄金许可设有标准,而保障只惠及从设立之初就正确留存文件的投资者。本指南说明该法实际赋予的内容以及如何申请相关优惠。
核心保障
该法保障公平公正待遇及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的平等,经内阁决定还可在互惠基础上给予例外优惠待遇。禁止国有化;征收仅限于公益目的,并须按资产经济价值预先支付可自由转移的公正补偿;查封、没收或冻结须经法院命令或终审判决;项目许可不得撤销或中止、已分配土地不得收回,除非投资者已被告知违规事项、获得陈述机会并获得足够的整改期限。投资者可将利润汇出境外、清算项目并汇出所得,国家承诺以可兑换货币自由、及时办理资金转移且不迟延。该法还赋予外国投资者在项目存续期间的埃及居留权。
一般激励
公司设立合同及所需土地登记合同自商业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印花税及公证和公示费用,为设立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器械的价值仅按2%的统一关税征税。这些激励适用于受该法管辖的所有项目,但在自由区制度下运营的项目除外。
专项激励
该法以应税净利润抵扣的形式给予投资激励:(A)类地区——投资地图上最需要发展的地理区域——可按投资成本的50%抵扣;(B)类地区覆盖共和国其余地区,适用于劳动密集型项目及中小企业等指定项目,抵扣比例为30%,自开始经营之日起最长七年。资格要求为项目新设公司或企业,并符合法定时限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财务条件。内阁还可以决定追加激励:国家承担部分公用设施接入成本;工业项目在土地交付后两年内投产的,退还一半地价;向某些战略性行业免费供地。
黄金许可与各类区域
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项目,内阁可颁发"黄金许可":一份涵盖项目设立、运营和管理的综合性批准,包括建筑许可和所需不动产的分配,自生效而无需其他程序。除此之外,该法提供三种制度:由持牌开发商运营的投资区、面向知识型产业的技术区,以及公共和私人自由区——自由区在当地关境和税境之外运营,按收入缴纳年度费用。
争议解决
投资者拥有逐级渠道:与国家机关的争议可提交投资争议解决部长委员会;国家作为合同一方的争议可提交投资合同争议解决部长委员会;此后可依埃及1994年第27号《仲裁法》进行仲裁——该法本身还在开罗设立了埃及仲裁与调解中心,经双方协议处理投资者争议。
我们的作用
我们从开罗分所出发,在设立之前而非之后审查项目的激励资格,准备专项激励和黄金许可申请,起草设立文件以保留合同性保障,并在需要时代表投资者出席争议解决委员会。
另请参阅:埃及外商投资和进入埃及市场:作出承诺之前的法律咨询。
常见问题
激励适用于现有公司吗?
一般激励适用于受该法管辖的所有项目;专项激励要求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新设公司。
(A)类和(B)类地区有何区别?
(A)类覆盖最需要发展的地区,按投资成本的50%抵扣;(B)类覆盖全国其余地区的指定行业,比例为30%。
任何项目都能获得黄金许可吗?
不能;政府向符合标准的项目颁发,如出口比例显著或以外币融资,具体由内阁规定。
保障在实践中如何落实?
从一开始就写入文件并留存完整档案;发生争议时启动法律规定的委员会和仲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