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

沙特新《公司法》下的并购:合并形式、债权人与股东保护及集团架构设计(2026)

2026年10月19日

以回历1443年12月1日第M/132号皇家敕令颁布的《公司法》实质性地改写了沙特王国境内并购交易的结构设计规则。新法取代了以回历1437年1月28日第M/3号皇家敕令颁布的《公司法》,自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生效,首次为合并建立了完整而细致的框架:两种明确的形式、从合并方案到决议生效的确定性程序路径、对债权人的预防性保护、股东的退出权,以及关于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独立规定,为完全合并提供了替代方案。本文从我们位于科威特的办公室并与我们在沙特的合作伙伴协作,说明新法对交易结构设计在实务上的改变,以及投资者或公司在签署之前必须核查的事项。

新法规定的两种合并形式: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公司法》第225条将合并形式限定为两种,没有第三种。第一种是吸收合并,即一家或多家公司并入另一家存续公司,后者为吸收方。第二种是新设合并,即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设立一家新设公司。两者之间的选择并非形式问题:在吸收合并中,吸收方的法人格存续,被吸收方的资产与负债以概括承继方式转移至吸收方;而新设合并则消灭所有参与合并公司的法人格,并创设一个承继它们的新主体。

值得注意的新规定之一是,法律允许公司即使处于依法清算状态,也可以合并,无论并入相同还是不同形式的公司。这使得合并可以被用作重整困境集团或将清算中公司的业务转移给运营主体的工具——该问题在旧法下曾存在争议。

合并对价为股份

法律要求合并在未经对各参与公司资产评估的情况下无效,并规定合并对价为吸收方或新设公司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主管机关可以在两种特定情形下规定现金对价的规则:购买零股,以及对合并决议提出异议的股东给予补偿。特别规则还规定了其在交易中的利益与其股东身份利益相冲突的股东的表决规则。

同一集团内部的合并

第226条规定了将一家或多家公司并入其全资持有的公司,或两家以上由同一股东全资持有的公司之间合并的情形,并允许实施细则对该情形作出规定,豁免其适用合并章节的若干规定。实务上,这是对集团内部重组的有意便利,因为最终经济所有权并未改变。

实务中如何在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之间选择

当其中一家公司运营实力更强或持有最有价值的许可与资产时,通常选择吸收合并,因为其法人格的延续减少了需要更新的登记、许可与合同。新设合并适用于对等各方希望诞生一个具有新身份的新主体的交易,随之而来的是:在商业登记中注册新主体,资产与许可以概括承继方式转移。无论哪种情形,对各方的资产评估始终是有效性条件,偿债能力声明始终是合并方案的核心要素。

交易步骤:从合并方案到决议生效

程序始于合并方案的拟订,并按修改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的形式提交各参与公司批准。方案载明合并条件,说明对价的性质与价值——包括被吸收方在吸收方或新设公司资本中应得的股份或出资份额数量——并载有关于各方偿债能力的声明。后一项声明是实质性义务,应被视为约束签署人的保证,而非套话。

在对方案表决之前,各参与公司必须在确定通过并表决合并决议之日前至少三十天公告该方案。公告期并非走过场:它开启了下一节所述的债权人异议窗口。

生效以商业登记为准

合并决议不因签署或表决而生效。依据第228条,决议自被吸收方的信息在商业登记中载入吸收方的登记之日起生效;新设合并则自新设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时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资产与合同转移至吸收方或新设公司,后者成为其承继人。这种概括承继意味着合同、许可与债务依法律规定转移,无需就每项债务分别订立转让协议,但仍须核查那些要求相对方同意变更合同主体或其控制权归属的合同。

表决治理与利益冲突

实施细则依据第225条的授权,对交易中利益与其股东身份利益相冲突的股东的表决规定了特别规则。实务上应尽早识别此类人员,并按照这些规则安排其对合并方案的表决,因为决议因未处理的利益冲突而被诉请无效,可能在交割后危及交易。合并方案由各参与公司按修改其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的形式批准——这是随公司形式及其文件而异的特别多数,应在安排公告之前核实。

对债权人与股东的保护

债权人的异议权

法律赋予被吸收方的债权人严格的程序性保护。任何债权人均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挂号信或公告载明的任何其他方式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随后须清偿提出异议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或对未到期债务提供充分担保。

若公司既不清偿到期债务,也不对未到期债务提供充分担保,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最迟可在合并决议确定之日前十日内诉请主管司法机关。该机关可判令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如认为将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而被吸收方或吸收方无力清偿或担保,可判令中止或推迟合并,且必须在合并决议生效前作出裁判。即使合并在异议裁判之前生效,若债权成立,法院仍可判给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赔偿。对买方的实务启示:到期与未到期债权人的分布图不是尽职调查的装饰项,而是能够阻止或推迟交易的因素。

少数股东保护:百分之九十门槛下的强制出售与强制收购

第230条在股份公司中引入了双重机制。若一人或多人合意直接或间接取得百分之九十或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或约定无条件取得之,应告知公司股东;任何股东均可在告知后九十日内,要求持有该比例者或收购人提出收购其股份的要约,持有该比例者或收购人必须向请求人提出要约。反向地,持有百分之九十者或约定无条件取得者,可在六十日内请求主管机关批准强制要约收购其余股东的股份。

任何股东均可在收购要约或强制要约提出后六十日内,就收购价格诉请司法机关;强制要约仅经主管机关决定方可中止,其结算在异议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完成,司法机关另有决定的除外。《资本市场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继续适用。

控股与子公司架构作为合并的替代方案

并非每一次收购都需要完全合并。《公司法》以独立一章规定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将控股公司定义为设立公司、或在现有公司中持有股份或出资份额而使之成为其子公司的股份公司、简易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四种情形下为子公司:控股公司持有赋予其多数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份额;单独控制董事或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任命或解职;依据与其他股东的协议单独控制多数表决权;或公司附属于控股公司的另一子公司。

法律禁止集团内部交叉持股:子公司不得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任何将所有权从控股公司转移至子公司的行为均属无效。若子公司在成为子公司之前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则其在控股公司中无表决权,并须在成为子公司后十二个月内处分该等股份;主管机关可以延长该期限。依《资本市场法》获得许可的主体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不受此限。

何时控股架构优于合并

控股架构保持各子公司法人格、许可与合同的独立性,并限制债务在各主体之间的传导;完全合并则实现主体统一与概括承继,并消灭多余的法人格。两者之间的选择首先是税务、监管与运营决策,然后才是法律决策,其基础是目标公司的许可、合同与现有债务分布图。

交易前变更为其他公司形式

合并之前,公司可以先变更为第4条所列五种形式之一:普通合伙、有限合伙、股份公司、简易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须按修改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的形式作出决议,并满足新形式的条件。对变更决议提出异议的股东,可在决议后十五日内以书面申请退出公司,其股份按约定价值或经认证评估师出具载明变更之日公允价值的评估报告支付。变更不创设新的法人:公司保留其权利,并继续对先前债务负责——当希望合同与许可保持延续时,这一优势尤为重要。

交易中股份与实物出资的评估

在新《公司法》下,评估不是谈判选项,而是有效性条件:未经对各参与公司资产评估的合并无效。在这一总则之上,法律根据公司形式对实物出资评估作出不同规定。

在股份公司中,第66条要求设立或增资时的实物出资须经一名或多名认证评估师评估,由其出具载明公允价值的报告,提交发起人或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实物出资人不参与有关该报告的决议表决;若核定的股份对价下调,须经其出资人同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仅当实物出资总值超过注册资本一半或发起人如此约定时,方须经认证评估师评估;超过该门槛时,评估须具备同样的保障。

认证评估师也出现在异议者保护中:对变更提出异议的股东,其股份按认证评估师载明变更之日公允价值的报告支付;实施细则允许对零股及对合并异议者的补偿采用现金对价。实务上应尽早核实评估师的认证资质及其报告的有效期,因为实施细则限制了报告出具日与实物出资股份发行日之间的期限。

在沙特签署并购交易前我们核查什么

从我们位于科威特的办公室并与我们在沙特的合作伙伴协作,我们在签署每一单受新《公司法》调整的交易之前核查:股份或出资份额的权属链条及其文件;为合并方案拟备的各方偿债能力声明;到期与未到期债权人分布图及其行使异议权的倾向;依目标公司业务性质所需的主管机关与行业监管批准;要求就控制权或合同主体变更取得同意的重要合同;决定生效时间的商业登记流程;对在交易中有个人利益的股东的表决治理;认证评估师的报告及其有效性;以及交割前须规范的集团内部交叉持股。

如果您正在评估在沙特的合并、收购或集团重组,Hind Bin Al Sheikh & Partners团队将从我们位于科威特的办公室并与我们在沙特的合作伙伴协作,协助您选择合适的结构、拟订合并方案及其文件,并陪伴交易直至登记与生效。

另请参阅:我们在沙特的并购咨询服务、外国投资者在沙特设立公司以及我们在沙特的公司与商事法律服务。

常见问题

清算中的公司可以合并吗?

可以。第225条允许公司即使处于依法清算状态,也可与相同或不同形式的另一家公司合并,但须遵守适用的规定。

合并决议何时生效?

合并决议自被吸收方的信息在商业登记中载入吸收方的登记之日起生效;新设合并自新设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仅有签署与表决不产生效力。

债权人能阻止合并吗?

能,但有条件。债权人在合并公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若公司不清偿其到期债务,也不对未到期债务提供充分担保,债权人可在决议日前至少十日诉请主管司法机关,该机关可判令清偿、担保、中止或推迟合并,并在债权成立时于生效后判给赔偿。

被吸收公司的合同与债务如何处理?

决议生效后,被吸收方的全部权利、义务、资产与合同依法转移至吸收方或新设公司,后者成为其承继人。仍宜核查要求相对方同意变更合同主体或控制权的合同。

少数股东会被强制出售股份吗?

在股份公司中,若一人或多人合意达到百分之九十或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或约定无条件取得之,可在六十日内请求批准对剩余股份的强制要约,而每名股东均可在六十日内向法院异议收购价格。少数股东享有对应权利,可在告知后九十日内要求对其股份提出要约。

实物出资必须由认证评估师评估吗?

在股份公司中必须,无论设立还是每次增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仅当实物出资超过资本一半或发起人如此约定时。而无论如何,未经对各参与公司资产评估的合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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