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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并购:公司合并、竞争批准及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指南(2026)

2026年10月20日

巴林《商业公司法》(2001年第21号立法法令)第十一编第312条至第319条规范公司合并。合并构成“经济集中”,且属于依2018年第31号《促进及保护竞争法》发布的部长决定所列情形时,还须竞争监管机关批准。上市公司收购另适用巴林中央银行(CBB)的《收购、合并及并购》(TMA)模块。本文分别说明各项规定。本所科威特办公室与巴林合作伙伴共同协助客户。

两种合并方式(第312条)

第312条允许以下两种合并:

  • 吸收合并:一家或多家公司解散,其财产整体(资产及负债)转移至现有公司。
  • 新设合并:两家或多家公司解散,设立新公司,原公司的财产整体转移至新公司。

每家公司均须依修改自身设立文件及章程的程序作出合并决议。任何合并都不得导致对某项经济活动、商品或特定产品的垄断。

吸收合并(第313条)

  1. 被合并公司作出解散决议。
  2. 按法律关于实物出资估值的规定,对被合并公司估值。
  3. 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依估值作出调整资本的决议。
  4. 增加的资本按被合并公司合伙人的持有比例分配。
  5. 若其取得的是股份,且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成立已满一年,股份可自发行时交易。

新设合并(第314条)

  1. 各被合并公司作出解散决议。
  2. 依《公司法》设立新公司。若为股份公司,依第99条采用专家对实物出资的估值报告。
  3. 各被合并公司取得与其在新公司资本中所占份额相当的股份或股权,再按原持有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公告与债权人异议(第315条)

合并须在《官方公报》及一家本地日报公告,并记入商业登记册。公告前已产生权利的权利人,可通过附送达回执的挂号信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较早公布的第315条文本,包括CBB规则手册,仍写六十日,但2014年第50号法律第3条已将《商业公司法》中出现的“六十日”一律替换为“十五个工作日”。债权人提出异议后,合并结果对其不生效,除非出现以下一种情形:

  • 债权人放弃异议;
  • 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以终局判决驳回异议;或
  • 公司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就未到期债务提供充分担保。

无人及时异议的,合并对债权人生效,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被合并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

安排时间表前应核实当前期限。我们已查阅2014年第50号法律第3条的替换规定,但尚未查阅第315条现行阿拉伯文合并文本,因此应向商业登记机关确认期限。

合并后股份交易(第316条)

吸收合并后,若公司股份依法可交易,且存续公司成立已满一年,为交换被合并公司资本而发行的股份可自发行时交易。新设合并后,若各被合并公司成立均已满一年,新公司股份可自发行时交易。

债券持有人(第317条至第319条)

通过发行债券借款的股份公司,须经债券持有人团体以代表债券总额三分之二的多数批准合并决议,方可合并。否则,公司须以该团体按同一多数接受的方式清偿债务。若该团体不批准合并或清偿安排,或无法开会,其代表须依第315条对合并决议提出异议(第317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在发行条件所定期限内,按发行条件规定的转换率及合并协议规定的置换比例,申请转换为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股份(第318条)。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发行人在该等债券项下的义务(第319条)。

竞争批准

2018年第31号法律第1条将经济集中定义为:通过合并或收购,将一家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股份、股权、用益权、权利或义务的所有权转移至另一企业,使一家企业或企业集团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企业的交易。依第11条,以下情形引起控制权变化时构成集中:

  • 两家或多家此前相互独立的企业全部或部分合并;
  • 一家或多家企业,或已控制至少一家企业的一名或多名自然人,取得对另一企业或其部分业务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 设立能够履行独立企业全部职能的合营企业。

第12条禁止未经主管局批准,完成部长在征询主管局意见后以决定列明的集中交易;亦禁止会显著限制市场竞争的此类交易。有关当事人或其代表依主管局程序提出申请(第13条)。主管局须在申请后九十日内作出附理由的批准或拒绝决定,可附加条件;若集中会显著限制竞争,或当事人未及时提供所要求资料,可拒绝申请(第14条)。部长征询主管局意见并经内阁批准后,可基于特殊公共利益理由批准集中(第15条)。

哪些交易须批准的门槛并未写入法律,第12条交由部长决定。有评论引用2019年第72号经济集中部长决定,另有评论称尚无公布的申报门槛。我们未查阅该决定,因此签约前应向主管局确认是否须申报。实务指南还称竞争主管局尚未组建,工商部消费者保护局代行职能。应向该部确认当前情况。

支配地位及滥用(2018年第31号法律)

合并可能使买方取得支配地位,因此即使交易无须批准,《竞争法》的判断标准仍然重要。企业的经济实力若足以阻碍市场有效竞争,并能在实质程度上独立于竞争者、客户及消费者行事,即具有支配地位。除非证明相反事实,单一企业在相关产品市场份额超过40%,或两家以上企业集团的份额超过60%,即推定具有支配地位。份额较低不排除支配地位。主管局可发布决定增加判断标准,或认定特定企业具有支配地位。

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滥用该地位(第9条)。法律列举的滥用行为包括:

  • 直接或间接强加销售价格、采购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 以损害消费者的方式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发展;
  • 对合同地位相似的供应商或客户,在价格、产品质量或其他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将某项产品合同的订立,以接受按其性质或商业惯例与该产品无关的义务或产品为条件;以及
  • 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或采购、低于实际成本销售,或完全停止交易,致使竞争者退出市场或难以继续经营。

若依适用于该类企业的客观标准,行为属合理且与其理由相称,则不适用该禁止规定。

交易违法时主管局理事会可作出的命令

证明违反第3条、第9条或第12条后,理事会首先命令违法者立即或在指定期限内停止违法并消除原因或影响,不影响刑事及民事责任(第49条第(1)款)。第12条即经济集中规定。若违法者未消除被禁止集中的影响,理事会可作出附理由决定,命令其:

  • 采取放弃经济集中所需措施;
  • 在恢复竞争平衡的条件及限制下经营;或
  • 处置特定资产、股份或所有权,或调整集中,使违法原因或影响消失(第49条第(3)款)。

理事会还可处以最高相当于违法者相关产品日销售额5%的按日强制罚款,首次违法每日最高BHD 1,000;先前决定后三年内再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每日最高BHD 2,000(第49条第(4)款)。另可处以违法期间相关产品总销售额1%至10%的行政罚款,计算期间最长三年(第49条第(5)款)。两类罚款均作为对国家所欠债务收取(第49条第(6)款)。调查发现刑事犯罪的,理事会将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主管局仅在挑战决定的期限届满或终局判决作出后,公布违法声明。民事责任依《民法典》确定。因违反第3条第(1)款、第9条第(1)款或第12条第(1)款提出索赔,须先有主管局认定被告违法的决定,或原告已向主管局投诉或申诉、满一年仍未收到结果通知。此外,事项已提交申诉委员会的,该委员会须已作决定;否则须申诉期限已届满(第52条第(2)款)。

调查如何进行

主管局调查委员会须在调查开始后六个月内向首席执行官提交附理由报告。首席执行官可应委员会申请,在期限届满前决定延长。依第46条,延长累计不得超过另外六个月,且仅限延误原因为委员会无法控制的情形。首席执行官在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方。各方自收到通知起最多三十日内,可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明文件。首席执行官将报告连同自身意见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作出附理由决定,结束调查、认定不存在违法,或依第49条采取措施。

生效日期与临时代行机关

2018年第31号法律于伊斯兰历1439年闪瓦鲁月颁布,自公布满六个月后的次月首日施行,但第二编自公布后的次月首日施行。在主管局获得资金及理事会组建前,应由法令指定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能。我们尚未确认目前由哪一机关代行,因此申报前应核查。

上市公司与收购

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要约适用CBB规则手册TMA模块。依TMA 3.1.1,一人一次或逐步取得公司30%或以上表决权时,须发出强制要约。规则亦涵盖一致行动人,以及已持有至少30%但不超过50%表决权、在任何6个月期间额外取得超过1%表决权的人。规划要约前,应核查模块对目标公司的适用范围及豁免。若一方为CBB持牌机构,还可能有额外监管要求,应及早联系监管者。

实际顺序

  1. 选择结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或股份、资产收购。
  2. 尽职调查并对被合并公司估值(第313条及第99条实物出资规则)。
  3. 判断是否构成经济集中且落入部长决定,若是则申请竞争批准。
  4. 核查行业监管者要求;上市目标公司另核TMA模块。
  5. 各公司按修改章程的程序通过合并决议。
  6. 公告并记入商业登记册,随后经过债权人异议期。
  7. 完成资本变更或新公司设立并发行股份。

另请参阅:进入巴林市场:公司形式及外国持股指南 | 进入阿联酋市场:公司形式、持股及自由区

常见问题

巴林有哪两种公司合并?

第312条规定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合并可以形成垄断吗?

不可以。第312条禁止合并导致对经济活动、商品或特定产品的垄断。

债权人如何提出异议?

自公告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附送达回执的挂号信提出(第315条,经2014年第50号法律第3条修改;较早文本仍写六十日)。

是否须竞争批准?

交易构成部长决定所列情形的经济集中时,须批准。2018年第31号法律第12条将批准设为完成交易前的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者何时须发出要约?

TMA 3.1.1规定的情形包括取得30%或以上表决权时须发出强制要约。

你们如何协助巴林交易?

本所科威特办公室与巴林合作伙伴共同设计交易结构、梳理批准及审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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