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交易法》由29/11/1444H(2023年6月18日)第M/191号皇家法令颁布,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将合同一般规则集中规定于一部成文法。为沙特市场起草合同的外国当事人,如今可以在同一文本中查阅许多此前仅见于未成文伊斯兰教法原则和司法实践的规则。该法规范签约前义务、合同成立时间、履行与解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以及双方可以在多大范围内排除默认规则。本文由本所科威特办公室与沙特合作伙伴共同说明企业在沙特谈判、起草及履行商业合同时应如何理解该法,以及签署前须核查什么。
合同成立前的义务
恶意谈判会产生责任
第41条首先确立保护性规则:进行合同谈判,不意味着必须订立合同,当事人可以退出。但退出方式存在界限。一方恶意谈判或恶意结束谈判,须赔偿另一方所受损害。赔偿有一项明确限制:不包括对正在谈判的合同所预期利润的损失。该条没有列明可赔损害的项目,仅排除预期收益。因此,请求针对的是已经遭受的损害,例如白费的费用,而非相对方原本希望获得的交易利益。
该条还说明何为恶意。谈判欠缺认真意图,属于恶意;故意不披露合同中的重要事项,亦属恶意。实践中,以下三类行为可能引发赔偿,取决于是否显示欠缺认真意图或隐瞒重要事实,并非行为本身当然构成恶意:无真实成交意图,却为获取信息或拖延竞争者而展开谈判;保留竞争性报价,同时不断拖住相对方;以及因自己的行为使相对方投入大量费用后,在最后时刻退出。
重要事项披露不再可有可无
沉默曾是一种谈判手段。依第41条第(2)款,故意不披露合同中的重要事项,本身即构成恶意谈判。该条未列明哪些事实重要,我们亦不主张已有固定清单。稳妥做法是将合理相对方在决定是否订约或如何定价时会考虑的事实视为重要事项,例如资产正在发生争议、许可即将届满、已授予另一经销商的独家权,或商品及场地的已知缺陷。你已知悉而对方决策又取决于该事实的,应在签约前书面披露。
如何在谈判阶段保护自己
合同尚未成立便可能产生责任,因此谈判阶段也应有书面安排。通常可采取三项措施。首先,在开始时书面约定谈判是否排他、双方能否与他人谈判,以及谈判结束后各自费用由谁承担。其次,保存注明日期的披露记录,说明披露了什么及何时披露,以便回应日后的隐瞒指控。最后,避免在邮件和条款清单中把尚未确定的交易说成必然成交;促使对方花费资金的保证,往往是恶意谈判请求的主要依据。
合同成立:主要事项、非主要事项与框架协议
就主要事项达成一致已可成立合同
第42条回答商业交易中的常见问题:留有部分细节未定,合同是否仍可成立?双方就主要事项达成一致,并将非主要事项留待后议,已足以认定承诺与要约一致。日后对非主要事项有分歧,不使合同失效,除非双方将这些事项达成一致列为合同成立条件。非主要事项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法院依法律规定、交易性质及惯例决定。
实践中的要点是将条件写清。已确定价格、标的和期限,仅写“其他条款另议”的已签条款清单,可能已经是合同。如果双方希望完整协议签署前不受约束,应明确写出。
缔约预约仅在有限情形下有约束力
第43条处理将来订约的承诺。一方或双方作出的预约,仅在已约定未来合同的主要事项及订立期限,并且在作出预约时已满足该合同条件,包括法定形式要求时,方有约束力。允诺人此后不履行,而受诺人请求履行的,法院如作出判决,该判决代替合同。
因此,意向书承诺日后订立供应或代理合同,如已明确主要条款和签约期限,可能约束作出承诺的一方,法院可据此作出代替合同本身的判决。主要条款和期限均未确定的意向书,不产生此种约束。
定金
依第44条,订约时支付定金,意味着仅支付方可退出,且退出时不得收回定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约定退出期限的,法院依惯例及具体情况确定。支付方沉默至期限届满,或期限届满前未履行义务的,视为退出。商业当事人支付定金时,应说明其是附带退出权的定金,还是价款预付款,因为法律默认采用前一种含义。
框架协议
第45条将框架协议界定为双方确定日后彼此订立合同所适用基本条件的合同,并规定框架协议视为这些后续合同的一部分。总供应协议、总服务协议,以及通过后续订单履行的经销框架,均可依此安排。由此产生两个后果:框架协议应像普通合同一样认真起草,因为其条件将纳入每份订单;框架还应规定订单与其冲突时如何处理,因为法律仅将框架纳入订单,并未直接确定二者的优先顺序。
术语须准确。第42条的主要与非主要事项规则,与第45条的框架协议规则不同。谅解备忘录不因冠以“框架协议”之名就成为框架协议。其约束力取决于实际确定了什么:主要条款(第42条)、附期限的缔约预约(第43条),还是未来合同的基本条件(第45条)。我们审查文件内容,而非标题。
标准合同与被援引文件
使用标准条款者还须注意两项规则。第40条规定,附合方认可要约人不可协商的条件时,构成附合合同中的承诺。第96条允许法院依公平要求修改附合合同中的专横不公条件,或使附合方不受其约束,相反约定无效。供应商不应假定所有标准条款都会获得执行。第46条还规定,合同明示或默示援引示范文件、特定规则或其他文件,会使该文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纳入贸易条件时,这很有用;未读过被纳入文件时,则可能带来风险。
合同履行
约束力与诚信
第94条规定,有效合同仅可依双方协议或法律规定终止或修改,双方须履行合同。第95条要求依合同内容及诚信惯例履行,并规定合同除约定条款外,还约束当事人履行法律、惯例及合同性质所要求的义务。后一点容易忽略:惯例或合同性质增加义务时,当事人不能只依赖文字本身。
解释
依第104条,合同文字清楚的,不得以解释并探求双方意图为由排除其含义。需要解释时,法院应探求共同意图,不止于字面,并以惯例、订约情况、交易性质及双方应有的信赖为指引;合同条款之间相互解释。疑义作有利于承担该义务或条件负担者的解释;附合合同则作有利于附合方的解释。起草原则很直接:文字清楚,关键术语有定义,不依赖日后争辩“当时真正的意思”。
履行变得困难时
异常情势与重新谈判义务
第97条是外国当事人最常误解的规则。订约时无法预见的一般性异常情势,使合同义务对债务人变得过分沉重,以致其面临重大损失时,债务人可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邀请相对方谈判。提出谈判不赋予停止履行的权利。合理期间内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可权衡具体情况及双方利益,将过重义务减至合理程度。违反本条的约定无效。
阿拉伯文中的“一般性”十分重要:该规则针对广泛影响市场或双方所在行业的情势,而非某一方业务特有的损失。由此应注意:救济是法院减轻义务,不是自行退出权;债务人须及时提出;相反约定无效,因此“任何情况下均不重新谈判”的条款不能排除该规则。自行停履行并称之为情势变更的一方,可能反而构成违约。
不能履行与不可抗力
第110条处理不能履行。双务合同义务因债务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该义务及对应义务消灭,合同自动终止。仅部分不能履行的,消灭限于该部分;持续性合同中暂时不能履行的,也适用同一规则。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均可请求终止;受影响部分微不足道的,法院可驳回。第125条另规定,能证明损害由其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例如不可抗力、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74条允许约定由债务人承担不可抗力后果。商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因此很重要,它可扩大或缩小默认的风险分配。
违约与终止
依第107条,双务合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经通知违约方后,可请求履行或终止,并在依法适用时于两种情况下均请求赔偿;未履行部分与整体义务相比微不足道的,法院可驳回终止请求。第108条允许约定,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无需法院判决即可终止,但仍须通知债务人其终止意图,除非双方明确另有约定。因此,自动终止条款并不当然省去通知。第114条允许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已到期对应义务时拒绝自己的履行。第111条要求终止后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予以赔偿,并规定持续性合同终止不溯及既往。第113条使争议解决及保密条款在终止后继续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限制责任与预定赔偿
免责条款
第173条允许约定免除债务人因不履行或迟延履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但损害源于债务人欺诈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亦禁止约定免除侵害行为责任。因此,责任限制条款可适用于普通合同违约,但不能覆盖欺诈、重大过失或侵害行为。
约定赔偿
依第178条,双方可在合同或后续协议中预先确定赔偿金额,但义务标的为金钱金额的除外;该赔偿请求权无须催告。第179条限制条款效力:债务人证明债权人未受损害的,无须赔偿;债务人证明金额过高或原义务已部分履行的,法院可依其申请调减;债务人欺诈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超过约定金额的,法院可依债权人申请增加赔偿,但不超过实际损害。违反本条的约定无效。约定赔偿条款有用,但不是违约的固定价格,亦不得用于预先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赔偿。
显失公平合同
第68条允许法院在一方利用对方明显弱势或急迫需要,取得显失公平合同时,依受损方申请减轻其义务、增加另一方义务或撤销合同。请求须在订约后180日内提出,否则不予审理。第2条要求法定期间按伊斯兰历计算,因此须审慎核算日期。
签约前我们审查什么
我们既审查合同,也审查订约过程。谈判阶段核查说了什么、隐瞒了什么,排他安排及费用分担是否有记录,是否需要披露清单。合同方面核查文件会被认定为最终协议、缔约预约还是框架;终止通知条款;第97条、第110条、第125条和第174条下的情势变更、不能履行及不可抗力安排;第173条、第178条和第179条下的责任限制与约定赔偿;标准条款是否符合第96条;准据法与争议解决条款;以及特定合同所需的形式。本所科威特办公室与沙特合作伙伴共同提供此项服务。
另请参阅:卡塔尔商业合同:投资者《民法典》指南 | 进入沙特市场:新《投资法》解析
常见问题
合同从未签署,我仍可能承担责任吗?
可能。依第41条,一方恶意谈判或恶意结束谈判,须赔偿另一方所受损害,但不包括合同预期利润的损失。
谈判中不披露信息会承担责任吗?
会,但信息须属重要事项。第41条第(2)款将故意不披露合同中的重要事项视为恶意谈判。
谅解备忘录在沙特有约束力吗?
取决于内容。确定主要条款的,可能成立合同(第42条);确定主要条款和期限且满足必要条件的,可能是可执行预约(第43条);亦可能是框架协议(第45条)。主要条款仍未确定的文件,通常不产生约束。
事件使合同成本过高,我可以停止履行吗?
不能自行停止。依第97条,你可及时邀请相对方谈判,但提出谈判不允许停履行;合理期间内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将义务减至合理程度。
可以设置责任上限或预定赔偿吗?
可以,但有边界。责任限制不得排除欺诈或重大过失责任(第173条);约定赔偿过高或未发生损害时可被调减,欺诈或重大过失时可被增加(第179条)。预定赔偿不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第178条)。
你们协助起草沙特商业合同吗?
是。本所科威特办公室与沙特合作伙伴共同为沙特市场起草及审查商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