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塔尔商业合同是否成立、法官如何解释合同,以及一方不履行时的后果,主要由2004年第22号法律颁布的《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常以为交易规则完全取决于合同文字,但《民法典》还决定合同何时成立、哪些条款可由法官调整、签约前哪些承诺已有约束力,以及违约金条款能够执行到何种程度。本文由本所科威特办公室与卡塔尔合作伙伴共同说明企业在卡塔尔谈判、起草及履行商业合同时应了解的规则。文中条号均指《民法典》。官方阿拉伯文与英文译文不一致的,以阿拉伯文为准;下文会在有实际影响之处说明差异。
合同何时成立
要约与承诺
第64条规定,要约与承诺相结合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标的及原因须合法,并且不得违反法律对特定合同要求的特别形式。只要相对方身份并非关键,要约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在遵守商业规则的前提下,标明价格的商品陈列构成要约。相反,通常使用的出版物、广告和价目表,以及向公众或特定人发布的其他有关要约或订购的声明,不构成要约,除非具体情况表明应作相反理解(第69条)。
要约尚未获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回。但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或情形、交易性质要求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期限内持续有效,期满失效(第70条)。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回复对要约有所增加、删减或作任何变更,均构成包含新要约的拒绝(第72条)。因此,电子邮件谈判中“同意,但须按以下条件”的答复属于反要约;相对方可以接受的,是往来文件链中最后的要约。
沉默
依第73条,不对沉默者归属任何意思表示,但应当回应时的沉默构成承诺。尤其是双方此前有交易,而要约与该交易有关,或要约纯为受要约人利益时,沉默可构成承诺。买方收到已购买商品后保持沉默,也表示接受卖方价目表中的条件。企业反复按供应商标准条件收货而不提出异议,应当按已接受这些条件处理。
主要条款已定,细节尚未确定
第79条对初步交易文件尤其重要。双方已就合同全部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仅保留细节日后协商,又未约定这些细节达成一致前合同不成立的,合同视为已经成立。对未定事项发生争议时,法院依交易性质、法律、惯例及公平规则决定。因此,确定价格、标的和期限而将其他细节留待后议的条款清单,可能已经构成合同,除非双方明确规定最终协议达成前合同不成立。若双方希望完整协议签署前不受约束,文件应明确写明:其余事项未达成一致,合同不成立。
标准条款
第80条处理标准合同及标准规则。双方同意以示范合同或示范规则规范其事务的,相关条款即适用,除非一方证明其在同意时并不知道这些条款,且无机会了解。其不知悉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的,合同无效;属于次要条款的,法官依交易性质、现行惯例及公平规则处理争议。供应商以援引方式纳入一般交易条件时,应确保相对方实际收到这些条件。
附合合同
第105条至第107条处理附合方式订立的合同。要约人为所有客户设定且不可协商的标准合同,接受该合同仍可使合同成立(第105条)。附合合同包含专横不公的条件时,法官可依附合方请求,按公平要求修改条款以消除不公,或使其完全不受这些条款约束,即使已证明其知悉条款亦然;任何相反约定均无效(第106条)。附合合同中的疑义作有利于附合方的解释(第107条)。企业以不可协商条款销售时,应预期最偏向自身的条款会首先受到挑战。
最终合同订立前已有约束力的承诺
缔约预约
第96条规定,一方或双方承诺将来订立特定合同的预约,只有在明确拟订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及订立期限时方能成立,并须遵守第94条的形式要求。预约约束双方的,各方须在预约规定期限内,按相同条件订立最终合同,除非双方同意修改,或交易性质及具体情形要求修改(第97条)。预约仅约束一方的,受诺人在预约期限内接受,且承诺为允诺人所知时,合同成立(第98条)。一方违反订立预约所指合同的义务,而另一方自身并未违约的,后者可以请求判决确认预约有效并可执行;该判决代替拟订合同,但不影响任何登记要求(第99条)。
实际意义在于:缺少主要条款或期限的承诺,不产生签约义务;两者齐备的承诺,则可能通过代替签署的判决获得执行。
定金
第100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支付定金,表示双方均有退出选择权,除非双方另有意图或惯例另有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退出,丧失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退出,须返还定金并另付相同金额,即使退出并未造成损害亦然(第101条)。协议及惯例均未规定选择权行使期限的,该权利持续至一方作出表明其愿意确认合同的行为为止。但一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或迟延超过通常程度的,相对方可将其视为退出(第102条)。这与沙特默认仅由定金支付方享有退出权的规则不同,区域性企业集团不应假定同一定金条款可以同时适用于两国。
法官如何解释合同
第169条规定,合同文字清楚的,不得借解释探求当事人意图而偏离其文字。需要解释时,法官应探求双方共同意图,而非止于字面含义,并以交易性质、双方应有的诚实与信赖及行业惯例为指引。第170条规定,疑义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免责条款则从严解释。这对起草有直接影响:义务范围不清时,解释有利于债务人;措辞宽泛的免责条款可能被限缩。
约束力、情势变更与诚信
第171条规定,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仅可依协议或法律规定的理由解除或修改。该条另设情势变更规则:发生无法预见的一般性异常事件,使履行虽非不可能,却变得过分沉重,以致债务人面临重大损失时,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双方利益后,将过重义务减至合理程度。相反约定无效。与沙特法律一样,阿拉伯文含有“一般性”一词,故该规则针对影响市场或行业的事件,而非某一家公司的特有损失;救济是由法官减轻义务,并非允许当事人自行停止履行。第172条要求按合同及诚信要求履行,并依义务性质将法律、惯例和公平所要求的内容纳入合同。
违约、解除与不可抗力
依阿拉伯文第183条,双务合同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经催告后可以请求解除,并在依法应赔偿时请求赔偿。具体情况需要的,法官可给予债务人宽限期;未履行部分与全部义务相比微不足道的,法官可拒绝解除。需要注意,该条英文译文除解除外还提到请求履行,阿拉伯文则没有;依赖英文译文的客户,应在采取立场前核读阿拉伯文。
第184条允许双方约定,不履行义务时无需法院判决,合同即视为解除。此类条款仅在其措辞明确表明双方有此意图时生效。限制法官解除合同裁量权的约定亦须满足同样要求。在非商事事项中,该条款不免除催告义务,任何相反约定均不生效。对于商事事项,该条本身并未要求就此类条款进行催告。这与沙特法律不同,后者第108条保留催告要求,除非双方明确另有约定。实践中我们仍会发出催告。解除后,双方恢复到订约前状态;无法恢复的,法院可判令赔偿(第185条)。
关于不可抗力,第188条规定,双务合同一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无法履行时,该义务及对应义务消灭,合同自动解除;仅部分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保留能够履行的部分,或请求解除。依第204条,能证明损害由其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例如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的,可以免责,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可约定债务人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第258条),因此不可抗力条款值得认真起草。
限制责任与预先约定赔偿
第259条允许约定免除债务人因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产生的责任,但其欺诈或重大过失除外。结合第170条第(2)款要求从严解释此类条款的规定,责任限制条款可适用于普通违约,但不能用来免除债务人自身欺诈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第259条第(2)款则允许约定,免除债务人对其履行辅助人的欺诈或重大过失所承担的责任。
第265条允许双方在合同或后续协议中预先确定赔偿金额,前提是义务并非金钱给付义务。此处须特别谨慎:部分英文《民法典》版本遗漏了“不”字,而阿拉伯文写的是“义务标的不是金钱金额时”。因此,金钱债务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不属于该条范围。第266条限制约定金额的效力:债务人证明债权人未受损害的,无须支付;债务人证明估算严重过高或已部分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调减;相反约定无效。第267条进一步规定,损害超过约定金额时,债权人不得请求更多,除非其证明债务人存在欺诈或重大过失。约定赔偿可以被调减,并非保证付款;在无欺诈或重大过失时,它亦构成债权人可请求金额的上限。
签约前我们审查什么
我们先审查谈判记录:意向书、条款清单或信息往来中是否已经形成义务,以及缔约预约是否符合第96条。随后审查合同文字:依第169条和第170条,法官能否清楚理解;标准条款如何纳入并交付;催告、解除及不可抗力条款;第171条下的情势变更安排;以及责任限制和约定赔偿条款是否符合第259条、第265条和第266条。本所科威特办公室与卡塔尔合作伙伴共同向卡塔尔客户提供此项服务。
另请参阅:沙特商业合同:《民事交易法》指南 | 进入卡塔尔市场:外国持股与自由区指南
常见问题
意向书在卡塔尔有约束力吗?
取决于内容而非名称。如果文件记载已就全部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仅保留细节,可能依第79条构成已成立的合同。如果属于缔约预约,须明确主要条款和订约期限方有约束力(第96条)。应明确写出文件拟产生何种效力。
仅通过信息往来足以成立合同吗?
足以,但双方须就交易实质交换要约及与之完全一致的承诺。增加或改变条件的回复是反要约,不是承诺。
沉默算承诺吗?
有时算。应当回应时的沉默构成承诺,尤其是此前有交易或要约有利于受要约人时;买方保留商品而不提出异议,也表示接受卖方价目表中的条件(第73条)。
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我可以停止履行吗?
不能自行停止。依第171条,无法预见的一般性异常事件使债务人面临重大损失时,法官可以将过重义务减至合理程度。该规则提供的是法院救济,不是自行停履行的权利。
违约金条款会按原文执行吗?
不一定。债务人证明未发生损害的,无须支付约定赔偿;金额严重过高或义务已部分履行的,法院可以调减(第266条)。预先约定赔偿的第265条适用于非金钱给付义务。
你们协助起草卡塔尔合同吗?
是。本所科威特办公室与卡塔尔合作伙伴共同协助客户起草及审查卡塔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