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

阿联酋争议解决:仲裁、本土法院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2026)

2026年10月21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的合同可以把争议送到三个不同的地方:联邦及各酋长国的本土法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法院,或者仲裁。争议条款的措辞决定适用哪一条路径、案件要多久,以及结果能否针对境内资产强制执行。本指南阅读的是《2018年第6号联邦仲裁法》(经2023年第15号联邦法令修订)、《2022年第42号联邦法令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文本更新至2025年10月1日)和《2025年第2号迪拜法》(关于DIFC法院)的阿拉伯文原文,均来自阿联酋官方立法门户和迪拜立法门户。我们从科威特办公室为客户办理阿联酋争议,并与我们在阿联酋的合作伙伴合作。相关指南列在文末。

三条路径,以及合同如何选择其一

如果没有争议条款,商事请求由本土法院受理。其语言是阿拉伯语,不懂阿拉伯语的当事人或证人通过宣誓的翻译人员作陈述(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联邦司法委员会主席或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可以决定某些专门审判庭或某个具体案件使用英语审理,适用情形和条件由该决定规定(第5条第2款)。选择仲裁的条款把争议移出法院。选择DIFC法院的条款把争议交给英语的普通法法院,但前提是条款符合《2025年第2号迪拜法》第14条(B)项的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书面同意DIFC法院的管辖权,并且该同意必须通过具体、清楚和明示的条款作出。像“迪拜法院”这样含糊的表述达不到这一点,会让您在有人审查实体问题之前先为管辖权争论。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和第3条)

第2条把该法适用于所有仲裁地在阿联酋的仲裁(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另一部仲裁法,且该法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当事人同意提交适用本法的仲裁地在境外的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受阿联酋法律管辖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否基于合同)的争议仲裁(法律特别规定排除的除外)。

第3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即使仲裁地在阿联酋,仲裁也属于国际仲裁。第一,订立仲裁协议时,当事人的主要营业地位于两个或更多不同国家。第二,仲裁地、履行相当一部分义务的地点或与争议联系最密切的地点,位于一方当事人主要营业地所在国之外。第三,争议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第四,当事人明确约定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仲裁协议(第4条至第8条)

只有对争议权利有处分能力的人,或法人的授权代表,才能约定仲裁。否则协议无效(第4条第1款)。不能和解的事项不能仲裁(第4条第2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协议不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该方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主张该协议,也受其约束(第4条第4款)。实践中,要核实谁代表公司签署该条款,以及此人是否有权让公司受仲裁约束。

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否则无效(第7条第1款)。第7条第2款列出了哪些属于书面形式:当事人签署的文件;往来信息或其他书面通信方式;依阿联酋电子交易规则作出的电子信息;书面合同中对含有仲裁条款的示范合同、条约或其他文件的援引,只要该援引明确使该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法院审理争议期间达成的协议;以及在书面诉状中提出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请求,且对方未提出异议。

该条款独立于包含它的合同(第6条)。如果尽管有仲裁协议仍向法院起诉,被告在提出任何其他实体请求或抗辩之前提出异议的,法院必须裁定该诉讼不可受理,除非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提起诉讼不阻止仲裁开始、继续或以裁决结案(第8条)。实际的教训是:在您的第一份文件中就提出仲裁条款,而不是在就实体问题作出答辩之后。

仲裁庭(第9条至第20条)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则为三人,除非有关机构另作决定,而且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必须为奇数,否则仲裁无效(第9条)。第10条规定了仲裁员必须满足的条件。2023年法令增加的第10条之二允许当事人指定在仲裁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监督机构任职的人为仲裁员,但须满足该条的条件。其中包括:机构规则不得禁止;该仲裁员不得担任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当事人须书面确认其任职且无异议;该仲裁员每年参与的仲裁不得超过五件。 违反这些条件会使裁决无效,当事人有权向仲裁机构和违规的仲裁员主张民事赔偿(第10条之二第2款)。

关于指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程序。对于独任仲裁员,如果在一方书面请求后十五日内未达成一致,由有关机构指定。对于三名仲裁员,各方各指定一名,两名仲裁员再选第三名。如果一方在对方请求后十五日内未指定,或两名仲裁员在最后一次指定后十五日内未就第三名达成一致,由有关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如果有关机构不采取行动,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必要措施,法院的决定不得上诉(第11条第5款)。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第14条和第15条规范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

根据第19条,仲裁庭自行裁决对其管辖权的异议,包括不存在仲裁协议、协议无效或不涵盖该争议。它可以通过初步决定或在最终裁决中作出。如果仲裁庭以初步决定认定自己有管辖权,任何一方可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十五日内请求法院决定该问题。法院必须在请求登记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其决定不得上诉。法院决定期间程序中止,除非仲裁庭应一方请求决定继续。如果法院随后认定仲裁庭无管辖权,请求继续的一方承担仲裁费用(第19条第3款)。第20条规定了提出异议的时间。

临时措施(第18条和第21条)

法院和仲裁庭都可以下令采取临时和保护措施。有管辖权的法院院长可以应一方或仲裁庭的请求,在仲裁之前或期间下令,下令不会终止仲裁,也不构成对仲裁协议的放弃(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下令采取争议所需的任何措施,特别是保全证据、保全争议标的物、保全可用于履行日后裁决的资产、维持或恢复现状,以及防止迫在眉睫的损害或对仲裁的损害(第21条第1款)。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其后认定不应批准该措施,可以让申请人承担损害(第21条第2款)。取得仲裁庭命令的一方,经仲裁庭书面许可,可以请求法院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起有十五日采取行动(第21条第4款)。仲裁文件在法院也有效力:根据第27条第2款,送达仲裁请求视为为财产保全扣押之目的提起诉讼。

程序、语言、仲裁地和证据(第23条至第36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程序,包括采用阿联酋境内或境外仲裁机构的规则。如果没有约定,由仲裁庭在该法的基本诉讼原则范围内决定(第23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自仲裁庭完全组成的次日开始(第27条第1款)。

默认语言是阿拉伯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所选语言适用于整个程序,包括书面陈述、开庭和裁决(第29条第1款和第2款)。仲裁庭可以要求把文件翻译成仲裁语言(第29条第3款)。根据2023年修订的第28条,当事人可以以实体或虚拟方式进行仲裁并确定其地点,使用现代技术,仲裁中心必须为远程程序提供技术。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由仲裁庭考虑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便利后选择。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程序和开庭是保密的(第33条第1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决定是否举行口头开庭或书面审理,并可应一方请求决定在适当阶段开庭(第3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自费由律师和专家代理(第33条第4款),除非另有约定,在适用法律没有规定时,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规则,但这些规则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第33条第7款)。证人,包括专家,依阿联酋现行立法听取,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第33条第6款)。

适用法律与友好仲裁(第37条和第38条)

仲裁庭适用当事人选择的规则。如果他们选择某国法律,仲裁庭适用其实体规则而不是冲突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且结果不违反阿联酋的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第37条第1款)。如果他们选择示范合同、条约或其他文书,则连同其仲裁条款一并适用,但不得违反阿联酋的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第37条第2款)。没有选择时,仲裁庭适用其认为与争议联系最密切的实体法,并考虑合同条款、贸易惯例和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除非当事人明确同意或授权其调解,仲裁庭不得在法律之外依公平和衡平作出裁决(第38条第3款)。常见的起草错误是写入外国准据法和“公平善意”(ex aequo et bono)条款却没有明确说明。

裁决期限(第42条)

仲裁庭必须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终局裁决。如果没有约定,裁决应在首次开庭后六个月内作出,仲裁庭可以延长最多六个月,除非当事人约定更长期限(第42条第1款)。如果期限届满仍无裁决,仲裁庭或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设定额外期限或终止程序,法院的决定是终局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第42条第2款)。如果法院终止程序,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其请求(第42条第3款)。

裁决(第41条及第44条至第52条)

裁决必须是书面的并由仲裁员签署,多数仲裁员签署即有效(第41条第3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适用于程序的法律不要求说明理由,裁决必须说明理由,并须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仲裁员的姓名、国籍和地址、仲裁协议的文本、请求的摘要、裁决主文、理由、日期和地点(第41条第4款和第5款)。即使在别处签署,也视为在仲裁地作出(第41条第6款)。仲裁庭必须在裁决后十五日内向各方送达一份签署的副本(第44条)。第49条至第51条允许解释、更正笔误和作出补充裁决。

裁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具有终局判决的效力,并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可执行性,但在执行前需要法院的确认命令(第52条)。

挑战裁决(第53条和第54条)

一方只能通过法院的撤销之诉或在确认申请期间挑战裁决。该方必须证明第53条第1款的某一理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无行为能力;对争议权利没有处分能力;因通知不当或违反诉讼基本原则而无法陈述意见;裁决排除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或协议;程序无效并影响了裁决,或裁决在期限之后作出;或裁决处理了协议范围之外的事项(此时如能分开,仅撤销违规部分)。如果标的不能仲裁,或裁决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法院也会依职权撤销(第53条第2款)。

自裁决送达申请撤销一方之日起三十日后,不得提起撤销之诉(第54条第2款)。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只能以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方式挑战(第54条第1款)。法院可以将撤销程序中止最多六十日,以便仲裁庭采取措施消除撤销理由(第54条第6款)。裁决被撤销后,仲裁协议仍然有效,除非撤销是基于协议不存在、已届满或无效(第54条第4款)。

在阿联酋执行裁决(第55条至第57条)

希望执行的一方向法院院长申请确认和执行令,并附上裁决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仲裁协议副本、如裁决不是阿拉伯文则附经授权机构认证的阿拉伯文译本,以及裁决在法院存档的记录副本(第55条第1款)。院长或其指定的法官必须在申请后六十日内下令确认和执行,除非证明存在第53条第1款的撤销理由(第55条第2款)。撤销之诉不会停止执行,但审理该诉的法院可以应一方请求因严重原因下令中止执行,必须在首次开庭后十五日内就中止请求作出决定,如果中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并且必须在中止后六十日内裁决撤销之诉(第56条)。批准或拒绝执行的决定可以在送达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第57条)。

外国裁决与外国判决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状态表,阿联酋于2006年8月21日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于2006年11月19日生效(2006年第43号联邦法令批准了加入)。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对在境外作出的裁决适用第222条关于外国判决的条件,并增加两个条件:裁决须涉及依阿联酋法律可仲裁的事项,且在作出地国可执行。第225条保留条约的效力,因此公约在可适用之处适用。

外国判决则不同。根据第222条第1款,在境外作出的判决可以在阿联酋执行,条件与该外国法律对本国执行阿联酋法院判决所设的条件相同,即互惠标准。申请向执行法官提出,法官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其命令可以直接上诉。法官必须审查五点(第222条第2款):阿联酋法院没有专属管辖权,且外国法院依其自身的国际管辖规则有管辖权;判决由法院依其本国法律作出并经适当认证;当事人已被传唤并得到适当代理;判决依作出法院的法律已经生效,并有相应证明,除非判决本身已载明;并且与阿联酋法院先前的判决及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不冲突。

本土诉讼:决定案件的要点

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期为三十日,紧急案件为十日(第161条)。对初审法院终局限额内判决的上诉只允许基于有限理由,上诉人须提交2,000迪拉姆作为保证金(第160条)。当请求金额超过500,000迪拉姆或无法估价时,可以对上诉判决提出向最高法院上诉,理由限于违反法律或错误适用、解释法律、判决或程序无效或违反管辖规则(第175条第1款),期限为三十日(第178条)。送达很重要:第8条第3款要求原告在向官方语言不是阿拉伯语的国籍的被告送达的文件中附上经认证的英文译本,除非当事人事先约定了另一种语言;第9条列出送达方式,包括录音电话、短信、智能应用程序和电子邮件。送到合同所载地址的通知有效,所以请保持您的通知地址和电子邮箱为最新。

DIFC法院

根据《2025年第2号迪拜法》第14条(A)项(该法取代《2004年第10号DIFC法》和《2004年第12号迪拜法》,第43条(A)项),DIFC法院对由DIFC机构或单位提起或针对其提起的民事、商事和劳动案件、由全部或部分在DIFC订立或履行的合同产生的案件、与仲裁地在DIFC的仲裁(或未选择仲裁地时在DIFC开庭的,或当事人同意DIFC法院的)有关的案件,以及依DIFC现行仲裁法申请确认或承认仲裁裁决的申请,享有专属管辖权。第14条(B)项允许当事人如上所述通过明示书面协议选择。第14条(C)项允许DIFC法院在当事人书面选择了另一个法院,或已有可在DIFC执行的终局判决时,拒绝管辖。根据第15条,它们还可以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和需要在DIFC采取措施的DIFC之外的仲裁下令采取临时措施。DIFC法院由上诉法院、初审法院和小额争议法庭组成(第16条)。

迪拜的仲裁中心

2021年第34号迪拜法令为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制定了新章程,并在第4条中废除了阿联酋海事仲裁中心和DIFC仲裁院。2021年9月之前写成、指明DIFC仲裁院(包括DIFC-LCIA协议)或阿联酋海事仲裁中心的条款,需要认真审查,必要时经协商修改。

阿联酋争议条款起草清单

  1. 选择一条路径:本土法院、DIFC法院(使用具体、清楚和明示的措辞)或仲裁。
  2. 对于仲裁,写明机构和规则、仲裁地(法律上的仲裁地,可以是虚拟的)和语言。除非另有约定,默认语言是阿拉伯语。
  3. 写明仲裁员人数和指定方法,并规定一方不指定时的备用办法。
  4. 写明合同的准据法,并明确说明仲裁庭是否可以作为友好仲裁员裁决。
  5. 写明仲裁庭是否可以下令采取临时措施,并保留向法院申请的权利。
  6. 如果您想要不同于首次开庭后六个月加六个月的期限,请约定裁决期限。
  7. 确认每家公司谁有权签署该条款。
  8. 备好经认证的裁决阿拉伯文译本,并记录资产所在地。

常见错误

  • 条款写“迪拜法院”,却没有说明是本土法院还是DIFC法院。
  • 指明一个已不存在的仲裁机构。
  • 由无权约束公司的人签署仲裁条款。
  • 在援引仲裁条款之前,先在法院就实体问题作出答辩。
  • 错过三十日的裁决挑战期限,或错过把仲裁庭自身管辖权决定提交法院的十五日期限。
  • 以为外国判决会自动执行,而不核实互惠和第222条的五个条件。

另请参阅:阿联酋代理与分销合同:2022年第3号法 | 进入阿联酋市场:公司形式与自由区 | 埃及争议解决:仲裁、法院与投资者申诉

常见问题

阿联酋仲裁适用哪部法律?

适用《2018年第6号联邦仲裁法》,经2023年第15号联邦法令修订。DIFC对仲裁地在DIFC的仲裁有自己的仲裁法。

仲裁使用阿拉伯语吗?

默认是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语言,仲裁庭可以要求翻译文件(第29条)。

我有多长时间挑战裁决?

自裁决送达您之日起三十日(第54条第2款)。

阿联酋的裁决会被直接执行吗?

不会。法院必须先确认,并且必须在六十日内决定,除非证明存在撤销理由(第52条和第55条)。

阿联酋会执行外国裁决吗?

会,依据《纽约公约》(自2006年11月19日起对阿联酋生效)和民事诉讼法第223条。

外国判决会被执行吗?

可以,基于互惠并经第222条的五项审查之后。

我们能在国外处理阿联酋的争议吗?

可以。我们从科威特办公室,与我们在阿联酋的合作伙伴合作,办理案件,从评估一直到执行。

返回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