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仲裁适用经修订的1994年第27号《民事及商事仲裁法》,修订包括1997年第9号法律。法院诉讼适用《民事及商事诉讼法》(1968年第13号法律)。投资者另可使用《投资法》(2017年第72号法律)的申诉途径。本文依据开罗区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公布的《仲裁法》阿拉伯文(2021年开罗更新版),说明多数合同所依赖的仲裁规则。本所开罗办公室协助埃及客户。相关指南列于文末。
《仲裁法》何时适用(第1条至第3条)
在埃及现行国际公约约束下,第1条适用于公法或私法主体间的任何仲裁,不论争议法律关系为何,只要仲裁在埃及进行,或属在境外进行、当事人同意适用本法的国际商事仲裁。行政合同争议的仲裁协议须主管部长,或对公法人行使部长权限者批准,且不得授权他人批准。
第2条将商事仲裁定义为有关经济性质法律关系争议的仲裁,无论该关系是否基于合同。所列包括商品或服务供应、商业代理、建设合同、工业及旅游许可、技术转让、投资、开发合同、银行、保险、运输及能源供应。
第3条规定,涉及国际贸易且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仲裁为国际仲裁。例如订立仲裁协议时,当事人主要营业地分处两国;当事人约定由位于埃及或境外的常设仲裁机构或中心仲裁;或争议涉及一个以上国家。
仲裁协议(第10条、第11条及第23条)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特定法律关系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全部或部分争议提交仲裁,无论该关系是否基于合同(第10条第(1)款)。可在争议前作为合同条款或独立订立,也可在争议发生后订立,即使法院诉讼已在进行。争议后订立的,须明确仲裁事项,否则无效(第10条第(2)款)。合同援引含仲裁条款的文件,若援引清楚将该条款纳入合同,即构成仲裁协议(第10条第(3)款)。
仅有权处分自身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可同意仲裁,不得和解的事项亦不得仲裁(第11条)。仲裁条款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的协议;本身有效时,合同无效、解除或终止不影响该条款(第23条)。
管辖权异议(第22条)
仲裁庭决定对自身管辖权的异议,包括不存在仲裁协议,或协议已失效、无效或不涵盖争议(第22条第(1)款)。当事人最迟须在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提出。指定或参与指定仲裁员,不丧失异议权。对程序中新增事项不属协议范围的异议,须立即提出;但有可接受理由,仲裁庭可接受逾期异议(第22条第(2)款)。仲裁庭驳回异议后,只能通过依第53条对终结全案的裁决提起撤销之诉,再次提出(第22条第(3)款)。
哪家法院协助仲裁(第9条)
本法交由埃及法院处理的事项,由原本对争议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国际商事仲裁由开罗上诉法院管辖,除非当事人约定另一家埃及上诉法院(第9条第(1)款)。该法院持续管辖至全部仲裁步骤结束(第9条第(2)款)。起草条款时应慎选仲裁地及法院。
仲裁员指定(第17条)
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员人选及选任方式、时间。无约定的,法律补充如下:
- 独任仲裁员,由第9条法院应任一方申请指定。
- 三名仲裁员时,各方各选一人,两名仲裁员商定第三人。一方收到对方请求后三十日未指定,或两名仲裁员自较晚指定日起三十日未商定第三人,由第9条法院应任一方申请指定。第三人不论由仲裁员还是法院选定,均任首席。三人以上仲裁庭适用同样规则。
- 一方不遵守约定指定程序、两名仲裁员未就应商定事项达成一致,或第三人未履行受托事项,第9条法院应申请采取所需步骤,除非协议另有完成途径。
- 法院须遵守法律及当事人所定资格并迅速行动。在第18条及第19条约束下,指定决定不得上诉。
条款明确人数、各人指定方式及备用指定机构,可避免争议开始时向法院申请。
临时及保全措施(第14条及第24条)
第9条法院可应一方申请,在仲裁开始前或进行中命令临时或保全措施(第14条)。当事人亦可约定仲裁庭有权命令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并要求足以支付费用的担保(第24条第(1)款)。被命令者不履行,仲裁庭可允许另一方采取执行所需步骤,不影响该方向第9条法院院长申请执行令的权利(第24条第(2)款)。仲裁庭临时措施权限依赖当事人约定,因此应写入条款。
语言与准据法(第29条及第39条)
除非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决定使用其他一种或多种语言,仲裁以阿拉伯文进行。除协议或仲裁庭决定另有规定,语言选择亦涵盖书面陈述、口头审理及仲裁庭的全部决定、通信和裁决。仲裁庭可要求将书面文件译为仲裁语言(第29条)。
实体争议适用当事人约定的规则。选择某国法律,除另有约定,适用该国实体规则而非冲突法。未选择的,仲裁庭适用其认定与争议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实体规则,并须考虑合同条款及该类交易惯例。经当事人明确授权,可作为友好仲裁人,依公平及衡平原则裁决(第39条)。
程序中的附带事项(第46条)
出现超出仲裁庭权限的问题、文件被指伪造,或就伪造或其他犯罪启动刑事程序,若仲裁庭认定解决该问题并非裁决实体争议所必需,可继续仲裁。否则须暂停,直至终局判决作出;暂停期间裁决期限停止计算。
裁决存档(第47条)
胜诉方须向第9条法院书记处提交裁决原件、裁决语言的签署副本,或裁决为外文时经认证的阿拉伯文译本。书记员编制存档记录,各方可申请副本。该记录为下述申请执行所需文件之一。
以埃及为仲裁地的条款起草清单
- 写明机构或规则、仲裁地及第9条所涉上诉法院。仅国际商事仲裁默认由开罗上诉法院管辖。
- 规定仲裁员人数、各人指定方式及备用安排。
- 规定仲裁语言。
- 选择合同准据法。
- 明确仲裁庭是否有权命令临时措施。
- 行政合同一方为国家机关的,确认已取得主管部长批准。
仲裁庭裁决及更正期限
- 最终裁决须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无约定则自仲裁开始起十二个月,仲裁庭可延长最多六个月,除非当事人同意更长延长期(第45条第(1)款)。
- 未及时裁决,任一方可请求第9条法院院长另定期限或终止程序;其后当事人可向原本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第45条第(2)款)。
- 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后三十日内,要求仲裁庭解释主文中的不明确处;提交前须通知另一方(第49条第(1)款)。
- 仲裁庭自行或应申请,在裁决或申请后三十日内更正纯粹笔误或算术错误(第50条)。
撤销裁决(第52条至第54条)
裁决不得依《诉讼法》上诉,唯一挑战途径为撤销之诉(第52条)。仅下列情形可受理(第53条第(1)款):
- 无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可撤销或已到期;
- 一方订立协议时欠缺完全行为能力;
- 仲裁员指定或仲裁程序通知不当,或其他非该方可控制原因,使其无法答辩;
- 裁决排除当事人为实体争议所选择的法律;
-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员指定违反法律或协议;
- 裁决处理协议范围外事项,或超出该范围;可分割时仅撤销受影响部分;或
- 裁决或程序存在影响裁决的无效情形。
审理撤销之诉的法院发现裁决违反埃及公共秩序时,亦须依职权撤销(第53条第(2)款)。起诉须在裁决通知败诉方后九十日内。裁决前放弃权利不妨碍起诉(第54条第(1)款)。国际商事仲裁由第9条法院审理;其他仲裁由原本有权审理争议的第二审法院审理(第54条第(2)款)。
执行(第55条至第58条)
裁决具有终局判决效力,可依法执行(第55条)。第9条法院院长或其指定法官签发执行令。申请须附裁决原件或签署副本、仲裁协议副本、非阿拉伯文裁决的经认证阿拉伯文译本,以及依第47条存档的记录副本(第56条)。撤销之诉不停止执行;但原告在起诉状提出请求且有重大理由,法院可命令暂停。暂停时可要求担保,须在暂停令后六个月内决定撤销之诉(第57条)。
签发执行令前,法院须确认裁决不与埃及法院就同一争议的先前判决冲突、不违反公共秩序,且已适当通知败诉方(第58条第(2)款)。法律亦规定,撤销之诉期间尚未届满不得命令执行(第58条第(1)款)。
第58条第(3)款原禁止对准予执行令提出任何异议,但拒绝执行令一直可被挑战。最高宪法法院在第21司法年度第92号案,2001年1月6日审理、2001年1月18日刊于《官方公报》,认定该禁止违宪。因此准予执行令也可被挑战。应阅读现行文本及判例,而不只看法条原文。
《投资法》下的投资者申诉
2017年第72号法律在投资与自由区总局(GAFI)设申诉委员会。依GAFI官方说明,须在获通知决定或知悉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诉;委员会在听取当事人及收到意见结束后三十日内作出附理由决定。决定终局并约束主管机关,不影响投资者诉诸法院。委员会由司法顾问主持,包括GAFI代表及专家。依《投资法》第84条,提交申诉中断向法院挑战决定的期限,因此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GAFI另说明有处理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议的部长级委员会。我们未查阅其文本,建议依赖前核查。
另请参阅:埃及《民法典》合同:海湾当事人须留意的问题 | 埃及并购:竞争批准 | 埃及争议解决
常见问题
埃及仲裁适用哪部法律?
经修订的1994年第27号法律。
哪家法院监督国际商事仲裁?
开罗上诉法院,除非当事人约定另一家埃及上诉法院(第9条)。
挑战裁决的期限多长?
裁决通知败诉方后九十日(第54条第(1)款)。
撤销之诉会停止执行吗?
不会,但原告在起诉状请求且有重大理由,法院可暂停执行(第57条)。
国家机关可同意仲裁吗?
行政合同仅在主管部长批准后可以,且批准不得授权他人作出(第1条)。
你们如何协助?
本所开罗办公室审查争议条款,就仲裁及执行提供意见,并准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