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阿曼方订立的商事合同,可以把争议交给仲裁,也可以交给阿曼法院。阿曼只有一部仲裁法,即1997年第47号苏丹令颁布、2007年第3号苏丹令修订的《民商事争议仲裁法》。另有一部2002年的诉讼程序法,规范诉讼和外国判决的执行;自2025年10月1日起,马斯喀特还设有专门的投资与商事法院。本指南阅读了Qanoon.om(刊载公报文本的阿曼法律门户)上汇编的仲裁法及其2007年修订的阿拉伯文原文,以及2025年第35号苏丹令(投资与商事法院)、2018年第26号苏丹令(阿曼商事仲裁中心)、1998年第36号苏丹令(阿曼加入《纽约公约》),以及阿曼商事仲裁中心在其自有网站公布的2026年规则。我们通过合作伙伴办理阿曼争议。相关指南列在文末。
仲裁法的结构
该法共58条。2007年第3号苏丹令改变了两处实务上重要的内容。它重写了第4条、第9条和第54条第2款,这些条文界定法院并决定由哪个法院协助仲裁;同时,多数条文中原来的“商事法院院长”改为主管上诉法院院长,第37条和第56条则改为主管初审法院院长。门户上的汇编文本以脚注标明了这些变化,所以务必阅读修订后的文本,而不是1997年的原文。下文条号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修订后的法律。
适用范围(第1条至第4条)
仲裁无论当事人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无论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只要仲裁在阿曼进行,或者是当事人同意适用本法的在国外进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即适用本法(第1条)。第2条把因经济性质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否基于合同)产生的争议视为商事仲裁;第3条规定,争议涉及国际贸易时,在四种情形下视为国际仲裁:当事人签订协议时主要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当事人约定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中心仲裁,无论在阿曼还是国外;争议标的与一个以上国家有联系;或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国家,但仲裁地、大部分义务的履行地或与争议联系最密切的地点在该国之外。
第4条把“仲裁”定义为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仲裁,无论是否由常设机构管理,并把“法院”定义为视情况而定的主管初审法院或主管上诉法院。第5条允许当事人把选择程序的权力交给第三方,包括阿曼或国外的仲裁中心,只要这是当事人自己本可选择的程序。
仲裁协议(第10条至第13条和第23条)
仲裁协议是把某一法律关系(无论是否基于合同)已经产生或将来可能产生的全部或部分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第10条第1款)。它可以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也可以是争议发生后订立的单独协议,即使法院案件已经开始。单独协议必须列明要仲裁的事项,否则无效(第10条第2款)。合同中提及含有仲裁条款的文件,只要该提及明确使该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算数(第10条第3款)。
只有有权处分其权利的人才可以同意仲裁,不得和解的事项不得仲裁(第11条)。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否则无效。协议载于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中,或载于当事人往来的信函、电报或其他书面通讯手段中,即为书面(第12条)。法院收到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争议时,如果被告在提出任何请求或抗辩之前提出该点,法院必须裁定起诉不予受理;提起诉讼不妨碍仲裁开始、继续或作出裁决(第13条)。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部分,所以合同可以无效、被撤销或终止,而条款本身有效的,仍然存续(第23条)。
哪个法院提供协助(第9条和2025年法院改革)
第9条经2007年修订后,把法律交由法院处理的仲裁事项交给依司法法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把所有国际商事仲裁(无论在阿曼还是国外)交给马斯喀特上诉法院。该法院审理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第19条第3款)、撤销裁决之诉(第54条第2款)、对拒绝执行的上诉(第58条第3款),以及终止仲裁员任务或为作出裁决另定期限的申请。
投资与商事法院——依2025年第35号苏丹令设立,自2025年10月1日起运作——除行政、劳动和租赁争议外,对一方当事人为商人且与其商业活动有关的案件,以及因投资合同产生的争议享有专属管辖,其中包括与仲裁有关的争议和申请(法院法第11条)。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依1997年第47号仲裁法第52条和第53条对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唯一途径——在具备其一般要件时属于该管辖范围。受理此类申请的内部主管机构(法院院长或某一具体审判庭)由法院的组织决定规定,本文不作断言。2025年10月1日之前提起的案件、裁定和申请,仍由提起时受理的法院继续审理(法令第2条)。
仲裁庭(第15条至第21条)
仲裁庭由当事人约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没有约定人数的,为三名;仲裁员人数为偶数的仲裁庭无效(第15条)。未成年人、受监护人、因重罪或涉及不诚实或背信的罪行被判刑而被剥夺民事权利的人,以及未解除破产的人,不得担任仲裁员。除非当事人或法律另有规定,法律不要求特定的性别或国籍。仲裁员须书面接受任命,并且在接受时以及此后出现时,都必须披露任何可能使人对其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况(第16条)。
仲裁员和选定方式由当事人选择。当事人没有选择的,独任仲裁员由主管上诉法院院长根据一方的请求选定。三人仲裁庭中,每方各选一名,两名仲裁员再选第三名,由其担任首席。一方在对方提出请求后三十日内没有指定,或两名仲裁员在第二名仲裁员被指定后三十日内未就第三名达成一致的,由上诉法院院长指定。他关于指定的决定不得上诉,但第18条和第19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条)。
只有出现对公正性或独立性引起严重怀疑的情形,才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不得申请自己指定或参与指定的仲裁员回避,除非理由是在指定之后才知道的(第18条)。回避申请应当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或回避理由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员不退出的,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可以在三十日内向第9条所指法院上诉,该法院的决定为终局,且回避申请不停止程序(第19条)。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不开始履行或中止履行并造成不合理延误的,上诉法院院长可以根据一方的请求终止其任务(第20条)。替换仲裁员适用与最初指定相同的程序(第21条)。
管辖权、临时措施与程序(第14条、第22条至第38条)
仲裁庭自行决定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关于没有协议、协议无效、已失效或不涵盖该争议的抗辩(第22条第1款)。这些抗辩最迟应当在答辩书中提出,指定仲裁员不构成放弃。关于仲裁庭超出协议范围的抗辩必须立即提出。仲裁庭通常先决定管辖权,再审理实体问题,但也可以把两者合并。仲裁庭驳回抗辩的,唯一的救济是对终局裁决提起撤销之诉(第22条第3款)。
主管法院可以在仲裁开始前或进行中下令采取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第14条)。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可以下令采取这些措施并要求提供担保。被命令的一方不遵守的,仲裁庭可以授权另一方采取步骤执行,该方仍可以请求上诉法院院长发出执行命令(第2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程序,包括阿曼或国外任何仲裁机构的规则,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选择(第25条)。必须平等对待双方,并给予其陈述案情的充分机会(第26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自被申请人收到请求之日开始(第27条)。仲裁地由当事人选择,在阿曼或国外均可;当事人没有选择的,由仲裁庭选择,仲裁庭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开庭(第28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选择其他语言,仲裁语言为阿拉伯语,仲裁庭可以要求提供文件译文(第29条)。申请人在约定期限或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可以增加相关的反请求或抵销(第30条)。各方当事人可以修改其请求或抗辩,除非仲裁庭因延误而拒绝(第32条)。除非当事人接受书面陈述,仲裁庭应当开庭,证人和专家不经宣誓作证(第33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申请书的,仲裁庭必须终止程序;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程序继续进行,且这不视为承认(第34条)。一方缺席不妨碍仲裁庭依据已有的证据作出决定(第35条)。仲裁庭可以指定专家(第36条)。经仲裁庭请求,主管初审法院院长可以对不出庭的证人处以5至20里亚尔的罚款,并可以下令提供司法协助(第37条)。
准据法与友好仲裁(第39条)
适用于争议的规则由当事人选择。当事人选择某国法律的,仲裁庭适用该国的实体规则,而不适用其冲突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仲裁庭适用其认为与争议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的实体规则。仲裁庭必须考虑合同条款和贸易惯例。只有当事人明确授权其按公平原则解决争议时,仲裁庭才可以作为友好仲裁人裁决。
裁决(第40条至第51条)
有多名仲裁员的,裁决经仲裁庭决定的方式合议后,以多数作出(第40条)。仲裁庭记录的和解,在执行方面具有裁决的效力(第41条)。仲裁庭可以作出中间裁决和就部分请求作出的裁决(第42条)。裁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员签署。仲裁员有多名的,如果裁决说明了少数仲裁员为何没有签署,多数仲裁员签署即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不要求说明理由,裁决必须说明理由,并且必须载明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仲裁协议、请求的摘要、裁决主文、日期和地点,以及在要求时的理由(第43条)。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三十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一份签署的副本,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裁决或其部分内容不得公布(第44条)。仲裁庭必须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终局裁决;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在程序开始后十二个月内作出。除非当事人约定了更长的期限,仲裁庭可以将该期限最多延长六个月。没有按时作出裁决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上诉法院院长另定期限或终止程序,此后任何一方可以向本来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45条)。胜诉方必须把裁决原件或签署的副本,以其作出时使用的语言,连同经认证的阿拉伯文译文(如裁决为其他语言),提存于第9条所指法院的书记处(第47条)。
裁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解释裁决主文中的含糊之处(第49条),仲裁庭可以主动或经请求在三十日内更正笔误或计算错误(第50条),一方可以在三十日内请求就仲裁庭遗漏的请求作出补充裁决(第51条)。仲裁庭作出解释或更正的期限为三十日,作出补充裁决的期限为六十日,认为必要时每项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撤销(第52条至第54条和第57条)
裁决不得上诉。唯一的异议方式是撤销之诉(第52条)。第53条列明了理由:没有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可撤销或已失效;当事人签署时无行为能力;一方因通知不当或其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无法提出抗辩;裁决排除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或协议;裁决涉及协议未涵盖的事项,此时如果可以分开,只撤销受影响的部分;以及裁决或程序无效并影响了裁决。裁决违反阿曼公共秩序的,法院也会依职权撤销(第53条第2款)。
撤销之诉必须在被裁决不利的当事人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第9条所指的上诉法院提起;在裁决之前放弃该权利的当事人仍可提起(第54条)。提起撤销之诉不停止执行。如果申请人在起诉状中提出请求,且请求基于重大理由,法院可以停止执行。法院必须在第一次开庭后六十日内决定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如果下令停止执行,必须在六个月内决定撤销问题(第57条)。
执行阿曼裁决(第55条、第56条和第58条)
依本法作出的裁决具有既判力,并可以依本法规则执行(第55条)。执行命令由主管初审法院院长或其指定的法官发出。申请时须附裁决原件或签署的副本、仲裁协议副本、必要时经认证的阿拉伯文译文,以及第47条规定的提存记录副本(第56条)。
九十日的撤销期限届满之前,法院不得受理执行申请(第58条第1款)。下令执行之前,法院必须核实三点:裁决与阿曼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在先判决不冲突,不违反阿曼公共秩序,并且已经正当通知了被执行的当事人(第58条第2款)。准予执行的命令不得提出异议。拒绝执行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第9条所指法院提出异议(第58条第3款)。因此,即使裁决没有争议,也要等撤销期限届满才能申请,而且现在处理该申请的法院是投资与商事法院。
外国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
阿曼根据1998年6月10日的第36号苏丹令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UNCITRAL状态表显示,阿曼于1999年2月25日加入,于1999年5月26日生效,没有登记任何保留或通知。因此,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外国裁决依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拒绝只限于第五条所列的理由。
外国法院判决则不同。根据《民商事诉讼程序法》(2002年第29号苏丹令)第352条,外国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可以按该国法律对在该国执行阿曼判决所定的相同条件在阿曼执行,所以互惠是一项条件。申请通过通常方式提起的诉讼,向在其辖区内寻求执行的三名法官组成的初审法院提出,而不是通过简单的申请书。法院核实:判决来自依该国国际管辖权规则有管辖权的法院,依其法律是终局的,并且不是通过欺诈取得的;当事人已被传唤并得到适当代理;判决不含有基于违反阿曼法律的请求;与阿曼此前的判决不冲突,也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以及判决作出国接受执行阿曼判决。第353条对在国外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相同规则,并要求裁决所涉事项依阿曼法律可以仲裁,且在作出地可以执行。第355条保留条约的效力。
阿曼还受海合会关于执行法院判决、司法委托和司法通知的协议约束,阿曼以1996年第17号苏丹令批准了该协议;并受与印度的双边法律与司法合作协议约束,该协议由2020年第18号苏丹令批准。适用条约的,条约规则优先。自2025年10月1日起,投资与商事法院为其自己的判决设有执行法官(其法律第35条),所以提交前请核实由哪个法院受理外国执行申请。
阿曼商事仲裁中心
2018年第26号苏丹令设立了阿曼商事仲裁中心,作为阿曼工商会的一个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财务和行政独立性。其仲裁规则由第8/2020号决定颁布,并经第3/2026号决定修订。当事人同意依其仲裁时适用这些规则,除非当事人选择协议订立之日有效的规则,否则适用仲裁开始时有效的规则(规则第2条)。
仲裁条款中有几点值得注意。被申请人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有21天作出回应(第5条)。规则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追加当事人和合并仲裁(第7条和第8条)。被申请人收到请求之日起21天内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员人数的,执行委员会指定独任仲裁员,除非情况需要更多仲裁员(第10条)。一方可以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申请紧急临时救济。执行委员会在2天内指定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必须在被指定后14天内作出命令,可再延长最多14天(第19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地的,仲裁地为马斯喀特,除非执行委员会另有决定(第22条)。
在阿曼法院诉讼
投资与商事法院法第11条把以下案件交给该法院:一方为商人且案件涉及其商业活动的案件,以及因投资合同产生的争议。其中包括商业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之间的争议、营业资产、外资投资、银行、破产和仲裁。行政、劳动和租赁争议除外。三名法官组成的庭审理金额超过10万里亚尔的请求和金额未定的请求,一名法官审理10万里亚尔以内的请求(第12条)。初审庭的判决可以向上诉庭上诉(第15条)。案件以电子方式进行。
该法院判决的执行由执行法官监督,执行法官任期一年,可续任,并决定所有执行争议(第35条)。法律没有规定的,程序和执行适用《民商事诉讼程序法》(第38条)。阿曼法院的诉讼使用阿拉伯语,所以要为合同和证据的认证译文留出时间。
阿曼争议条款起草清单
- 选择途径:阿曼法院,或者依机构规则的仲裁,或者临时仲裁。
- 仲裁的,写明规则或机构、仲裁地、语言和仲裁员人数。记住,除非另选语言,默认语言是阿拉伯语(第29条)。
- 条款要书面签署,或以书面方式往来,因为口头或未签署的条款无效(第12条)。
- 仲裁员人数用奇数。偶数仲裁庭会使仲裁无效(第15条第2款)。
- 写明作出裁决的期限,并注意默认是十二个月,加最多六个月的延长(第45条)。
- 加入保密条款。第44条禁止未经同意公布裁决,但不涵盖卷宗的其余部分。
- 选择准据法,并说明仲裁庭是否可以作为友好仲裁人(第39条)。
- 说明仲裁庭是否可以下令采取临时措施,因为只有当事人同意才有这项权力(第24条)。
- 申请执行之前,要预留九十日的撤销期限,并准备裁决的经认证阿拉伯文译文。
- 提交时,要确认由哪个阿曼法院处理仲裁申请。
常见错误
- 使用旧的或未经修订的仲裁法文本,其中仍然写着“商事法院”和旧的第9条。
- 错过九十日的撤销期限,或在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第58条第1款)。
- 选择偶数仲裁员,或者不写人数,以致默认是三名,而本意是独任仲裁员。
- 争议发生后订立单独的仲裁协议,却没有列明所涵盖的事项(第10条第2款)。
- 以为外国判决会像《纽约公约》裁决那样被执行。判决途径需要互惠,并且要向法院起诉。
- 在没有核实投资与商事法院的情况下,沿用旧的上诉法院途径处理仲裁申请。
另请参阅:阿曼商业合同成立与履行法律指南:要约承诺、沉默、定金、代理、意思瑕疵及法院调整过重义务的适用规则(2026) | 进入阿曼市场:签署首份合同之前的法律咨询 | 阿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合规法律指南:合伙人资格、股权登记、经理权限责任与年度财务报表储备金及审计(2026)
常见问题
阿曼的仲裁适用哪部法律?
1997年第47号苏丹令颁布、2007年第3号苏丹令修订的《民商事争议仲裁法》。
我有多长时间对裁决提出异议?
自不利当事人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九十日(第54条第1款)。
我可以立即执行裁决吗?
不可以。撤销期限届满之前,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第58条第1款)。
阿曼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吗?
执行。阿曼自1999年5月26日起是《纽约公约》缔约国,UNCITRAL状态表中没有显示保留。
外国法院判决会被执行吗?
可以,前提是存在互惠并满足第352条的核实,通过向法院起诉进行。适用时,海合会协议等条约优先。
阿曼仲裁的默认语言是什么?
阿拉伯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选择其他语言(第29条)。
现在由哪个法院处理仲裁事项?
自2025年10月1日起,由马斯喀特的投资与商事法院处理,依据其法律第11条第7项。
你们能在国外处理阿曼争议吗?
可以。我们通过合作伙伴办理阿曼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