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巴林当事方订立的商事合同,可以把争议交给巴林普通法院、仲裁,或者在当事人同意时交给巴林国际商事法院(Bahra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BICC)。巴林的仲裁法是2015年第9号法律,它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及其2006年修正案纳入巴林法律。BICC由2024年第9号立法令设立。来自国外的法院判决适用《执行法》,即2021年第22号法令,该法令废止了1971年《民商事诉讼法》中的执行一章(第八章)。本指南阅读巴林官方立法门户(立法与法律意见委员会,lloc.gov.bh)和官方公报上这些法律的阿拉伯文文本,示范法条文编号取自UNCITRAL官方文本。我们从科威特办公室为客户办理巴林争议,并与我们在巴林的合作伙伴合作。相关指南列在文末。
仲裁法的结构
2015年第9号法律于2015年7月5日颁布,2015年7月9日刊登在第3217期官方公报上。它有九条颁布条款和所附的示范法,自公布一个月后生效。颁布条款比看上去更重要,因为它们决定示范法在巴林如何运作。
- 第1条第1款把示范法适用于所有仲裁,无论争议涉及何种法律关系,只要仲裁在巴林或在国外进行,且当事人同意将其适用所附法律。第1条第2款把它适用于生效后开始的所有仲裁,即使仲裁协议是在生效前订立的。
- 第2条规定该法适用于所有仲裁,无论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并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解释示范法时要考虑其国际来源。
- 第3条把示范法第6条赋予法院的职能交给大民事法院(Greater Civil Court)。该法院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时指定仲裁员,在约定程序失败时裁决回避,审理撤销案件,并执行裁决。
- 第4条为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选择示范法第7条的选项一。选项一要求书面形式。
- 第5条规定承认、执行和撤销申请的诉讼费用适用司法收费法。
- 第6条允许非巴林籍律师在巴林进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代理当事人。
- 第7条保护仲裁员对履行职责中的作为或不作为不承担责任,但恶意或重大过错除外。仲裁员无正当理由或在不适当的时候退出的,仍须承担责任。
- 第8条废止《民商事诉讼法》中的仲裁章节,以及此前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即1994年第9号立法令。
第1条第1款带来一个实务要点:示范法之所以适用,是因为当事人同意受其约束。因此仲裁条款应写明仲裁依2015年第9号法律进行。
仲裁协议(示范法第7条和第8条)
按选项一,仲裁协议是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涉及特定法律关系(无论是否基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它可以是合同中的条款,也可以是单独协议,并且必须是书面的(示范法第7条第1款和第2款)。签署的文件、能留下记录的信函、电报或其他通信方式的往来,以及起诉书与答辩书的往来(一方主张存在协议而另一方不否认),都满足书面要求。合同中援引含有仲裁条款的文件,只要该援引使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足够(第7条第3款至第6款)。
如果一方就受仲裁协议约束的事项向法院起诉,只要对方不晚于提交第一份实体答辩时提出请求,法院就必须把当事人转交仲裁,除非法院认定协议无效、不起作用或无法履行(示范法第8条第1款)。法院审理该问题期间,仲裁程序仍可开始或继续(第8条第2款)。在仲裁前或仲裁中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不违反仲裁协议(第9条)。
仲裁庭(示范法第10条至第15条)
当事人可以决定仲裁员人数。没有约定的,为三人(第10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指定程序。没有约定的,各方指定一名仲裁员,由这两名仲裁员指定第三名;三十天内未指定的,经一方申请,由大民事法院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情形,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第11条第3款)。约定程序失败时,法院也会介入(第11条第4款)。
仲裁员必须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引起怀疑的任何情况,只能基于这些理由或缺乏当事人约定的资格而被回避(第12条和第13条)。当事人没有约定回避程序的,提出回避的一方应在知悉仲裁庭组成或相关情况后十五天内,向仲裁庭送交书面理由。回避不成功的,可在收到驳回通知后三十天内请求大民事法院决定,该决定不得上诉(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及时行动的,其任期终止(第14条)。
管辖权与临时措施(示范法第16条和第17条)
仲裁庭可以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定,包括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的异议。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被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议,因此仲裁庭可以裁定合同无效,而这不会使仲裁条款无效(第16条第1款)。无管辖权的抗辩最迟应在答辩书中提出(第16条第2款)。仲裁庭作为先决问题对管辖权作出裁定的,任何一方可在收到裁定通知后三十天内请求法院决定(第16条第3款)。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下令采取临时措施,示范法第四章甲规定了其条件和初步命令的条件(第17条至第17条之十)。仲裁庭发出的临时措施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规定,经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无论其在哪个国家发出(第17条之八)。这给当事人提供了一条紧急救济途径,不只依赖仲裁地法院。
程序、语言、仲裁地与证据(示范法第18条至第27条)
仲裁庭必须平等对待当事人,并给每一方充分陈述案情的机会(第18条)。当事人可以约定程序,没有约定的,仲裁庭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第19条)。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地,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考虑案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便利)确定(第20条第1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从被申请人收到把争议提交仲裁的请求之日开始(第21条)。当事人可以选择程序语言,没有选择的,由仲裁庭确定(第22条)。申请人陈述事实和请求,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确定(第23条)。除非当事人约定不开庭,一方请求时仲裁庭应开庭审理(第24条)。一方不到庭或不提交文件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并根据已有证据作出裁决(第25条)。仲裁庭可以指定专家,并可请求法院协助取证(第26条和第27条)。
对于以巴林为仲裁地的案件,语言问题需要在合同里作出决定。2015年第9号法律并未规定阿拉伯语是仲裁语言。示范法把选择权留给当事人,所以请在条款中写明语言。申请执行时,法院可以要求提供非阿拉伯语裁决的阿拉伯文译本(示范法第35条第2款)。
适用法律与友好调解(示范法第28条)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为实体问题选择的法律规则裁决争议。选择某国法律,除非当事人另有说明,应理解为该国的实体法,而不是其法律冲突规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仲裁庭适用其认为应适用的冲突规则所指向的法律。只有当事人明确授权,仲裁庭才可以作为友好调解人或依公允善良原则裁决。在所有情况下,仲裁庭都要考虑合同条款和商业惯例(第28条)。
裁决(示范法第29条至第33条)
仲裁员不止一人的,仲裁庭以其成员的多数作出决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第29条)。当事人和解的,仲裁庭可以把和解记录在按约定条款作出的裁决中(第30条)。裁决必须是书面的并由仲裁员签署,如果说明了任何缺少签名的理由,多数仲裁员签署即可。裁决必须说明理由,除非当事人约定不说明理由,或者它是按约定条款作出的裁决。裁决必须写明日期和仲裁地,并视为在该地作出(第31条)。程序因终局裁决或仲裁庭终止程序的命令而结束(第32条)。
自收到裁决起三十天内,除非当事人约定了其他期限,一方可以请求更正计算、书写或打印错误。当事人同意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某一具体点作出解释。一方还可以就程序中提出但未裁决的请求申请补充裁决(第33条)。请立即把这些期限记入日程,因为撤销申请的三个月期限可能从更正请求被决定之日起算。
对裁决的质疑(示范法第34条)
对仲裁裁决向法院寻求救济的唯一途径是申请撤销(第34条第1款)。大民事法院只能依第34条第2款的理由撤销裁决。申请人必须证明下列情形之一:
- 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或者该协议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无效,没有选择时依巴林法律无效;
- 申请人没有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陈述案情;
- 裁决处理的争议不在提交仲裁的范围内(如果可以分开,只撤销超出范围的部分);
-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除非该约定违反了法律中不得背离的规定;没有约定的,不符合法律。
法院也可以在自行认定争议事项依巴林法律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者裁决违反巴林公共政策时撤销裁决(第34条第2款第2项)。
自申请人收到裁决之日起三个月后,不得提出申请。如果提出了更正、解释或补充裁决的请求,三个月从仲裁庭决定该请求之日起算(第34条第3款)。经一方请求,法院可以在其确定的期限内中止撤销程序,让仲裁庭有机会恢复程序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撤销理由(第34条第4款)。这个期限很短。收到不利裁决后,第一件事就是从正确的日期起算,并保留收到日期的证据。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示范法第35条和第36条)
无论在哪个国家作出,裁决都被承认为有约束力,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书面申请即予执行;在巴林,依2015年第9号法律第3条,该法院是大民事法院(示范法第35条第1款)。申请人提交裁决原件或副本,裁决不是阿拉伯文的,法院可以要求提供阿拉伯文译本(第35条第2款)。
法院只能依第36条的理由拒绝承认或执行。应抗辩执行一方的请求并经其举证,理由与撤销的四项相同(无行为能力或协议无效、通知不当、裁决超出提交范围、仲裁庭或程序不当),另加第五项: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已被裁决作出国或其所依据法律所属国的法院撤销或中止(第36条第1款第1项)。法院也可以在自行认定争议事项依巴林法律不能仲裁,或承认会违反巴林公共政策时拒绝(第36条第1款第2项)。仲裁地有撤销或中止申请待决的,法院可以推迟决定,并可命令另一方提供适当担保(第36条第2款)。
对于在其他国家作出的裁决,巴林还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巴林依1988年第4号立法令加入。UNCITRAL的状态表显示加入日期为1988年4月6日,1988年7月5日生效,附有保留,其范围包括:公约只适用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并且只适用于巴林法律认为属于商事的争议。在依靠公约制定计划之前,请核实外国裁决的仲裁地是否在缔约国,以及争议依巴林法律是否属于商事。
巴林国际商事法院(2024年第9号立法令)
2024年第9号立法令于2024年8月27日颁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设立了巴林国际商事法院,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机构,由司法部长监督(第3条)。其目的是依当事人的选择,按国际最佳做法并与国际知名商事法院合作,使巴林成为争议解决中心(第2条)。
在当事人约定其管辖权时,BICC审理两类争议,即使在其他情况下没有巴林法院有管辖权(第10条第1项):
- 国际商事争议。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重要部分义务的履行地或与争议标的联系最密切的地点位于巴林以外的,争议为国际争议。争议涉及商事性质的关系(无论是否基于合同)的,为商事争议;该条列举了商品或服务供应、经销与代理、租赁、工厂建设、咨询、工程、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合资企业,以及货物或乘客运输。
- 与仲裁有关的任何事项的争议,包括临时措施、仲裁员的指定或回避,以及裁决的撤销或承认。
法院选择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或以其他使信息可供日后查阅的通信方式作出。协议是合同一部分的,视为独立于其他条款,不能仅因合同无效而对其提出质疑(第10条第3项)。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方明示或以明确行为接受其管辖,法院也有管辖权(第10条第2项和第4项)。
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争议的法律。没有约定,或所选法律违反巴林公共政策的,争议解决庭适用其冲突规则所指向的法律(第14条)。法院的判决被视为巴林有权机关作出的判决,可不经提供担保而临时执行。如果担心造成严重损害且上诉理由使撤销很可能,争议解决庭或上诉庭可以中止这种临时执行(第15条)。
上诉适用第16条和第17条。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实体判决为终局,这时只有因判决或程序无效才可上诉(第16条第1项)。上诉庭自己的判决是终局的,不得再被质疑(第16条第4项)。实体判决以英文作出的,上诉依巴林与该国之间关于上诉的国际条约,向缔约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提起,除非当事人约定上诉到BICC上诉庭(第17条第1项)。随后上诉庭把该外国机构的决定作为自己的终局判决重新发出(第17条第4项)。
关于代理,在以阿拉伯语审理的案件中,非巴林籍律师可以与获准在最高上诉法院(Court of Cassation)出庭的巴林律师共同出庭;在以其他语言审理的案件中,可以单独出庭(第18条)。程序、费用、语言、调解和证据的详细规则在法院理事会发布的规则中(第11条),所以请连同法律一起阅读。
巴林争议解决商会
2009年第30号立法令设立了巴林争议解决商会(Bahrain Chamber for Dispute Resolution,BCDR),作为处理经济、金融和投资争议的独立机构(第2条)。它审理两类原本归巴林法院管辖的争议,但受法律规定的最低请求金额限制:涉及巴林中央银行许可的金融机构的争议,以及国际商事争议(第9条)。同一立法令包含国际争议的定义,BICC法后来重复了这一定义。如果在条款中依靠BCDR,请先核实当前的请求金额门槛和商会的规则。
外国法院判决(《执行法》第16条至第18条)
外国法院的判决或命令,只有经法院作出执行命令才能在巴林执行。《执行法》(2021年第22号法令)废止了1971年诉讼程序法的第八章,所以适用的是《执行法》第16条。该条允许按外国法律对在该国执行巴林判决和命令所定的相同条件执行。这是互惠检验,巴林法院会看外国对巴林判决如何对待。申请通过认可的方式(包括电子方式)在缴费后提交给大法院。法院核实四点之后才会下令执行:
- 巴林法院对该争议没有管辖权,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依其本国法律的国际管辖规则有管辖权。
- 当事人已被传唤并得到适当代理。
- 判决依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已经终局。
- 判决与巴林法院先前的判决不冲突,也不违反巴林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第17条对在国外制作的官方文书适用类似的途径:可以按外国法律对巴林可执行官方文书所适用的条件执行。申请提交给执行法官,由其核实该文书依制作地国法律具备官方性和可执行性的条件,并且不违反巴林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第18条规定,第16条和第17条不影响巴林已缔结或将缔结的相关条约,所以与对方国家的条约或双边安排可以改变途径。提交前请先查明是否存在。
执行由执行法官监督(《执行法》第1条)。外国仲裁裁决不适用第16条。裁决通过向大法院书记处提出申请来执行,附上裁决、仲裁协议,裁决为其他语言的还须附阿拉伯文译文,由大法院院长在查明没有妨碍执行的事由后发出命令(《执行法》第3条)。对查封、拍卖确认和分配的异议在七天内向执行法官提出(第37条),上诉在七天内向大法院提出,其决定为终局(第38条)。
巴林争议条款检查清单
- 选择途径:巴林法院、仲裁或BICC。选择BICC的,书面写明,并使用其完整法定名称。
- 仲裁的,写明机构或规则、位于巴林的仲裁地、语言和仲裁员人数。
- 写明大民事法院是支持和执行法院,或依2015年第9号法律第3条默认接受。
- 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以及仲裁庭是否可以作为友好调解人。写明仲裁庭是否可以下令采取临时措施。
- 加入保密条款,因为所依据的法律是示范法,它没有默认保密。
- 如果三十天不合适,约定更正或解释裁决的期限。
- 选择BICC的,决定实体判决是否依第16条通过协议成为终局,以及英文判决依第17条如何上诉。
- 规划三个月的撤销期限,并为可能需要执行的任何裁决准备经认证的阿拉伯文译本。
- 对外国判决,在依靠法院执行之前,核实互惠和任何条约;对方在多个国家有资产的,优先选择仲裁条款。
常见错误
- 没有书面协议就选择BICC,或使用只写“巴林法院”的条款。
- 假定阿拉伯语是(或不是)仲裁语言,而不把语言写下来。
- 错过三十天的更正请求期限,或三个月的撤销申请期限。
- 把外国判决当作仲裁裁决。判决途径需要互惠,并需要在巴林进行完整的诉讼。
- 忘记《纽约公约》在巴林只适用于在另一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并且只适用于商事争议。
- 对BICC案件的语言和上诉权利约定不清。
另请参阅:巴林商业代理与经销合同法律指南:1992年第10号立法令下的登记资格、终止补偿与代理人变更规则(2026) | 进入巴林市场法律指南:五种公司形式、外国持股条件、资本出资、管理人员责任与公司名称及商业登记要求(2026) | 巴林公司与税务合规实务指南:增值税登记门槛、经济实质、商业登记、外包资源及违规处罚的适用条件规则(2026)
常见问题
巴林的仲裁适用哪部法律?
2015年第9号法律,即颁布仲裁法的法律,它适用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及其2006年修正案。
哪个法院支持和监督巴林的仲裁?
大民事法院。2015年第9号法律第3条把示范法第6条赋予法院的职能交给它。
我有多长时间质疑裁决?
自收到裁决之日起三个月,或自仲裁庭决定更正、解释或补充裁决请求之日起三个月(示范法第34条第3款)。
巴林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吗?
执行。无论在哪个国家作出,裁决都被承认和执行,但受示范法第35条和第36条约束。巴林也是《纽约公约》缔约国,附有包括互惠和商事范围在内的保留。
BICC是什么?
巴林国际商事法院,由2024年第9号立法令设立。当事人书面约定其管辖权时,它审理国际商事争议和仲裁事项。
巴林会执行外国判决吗?
可以,依《执行法》第16条通过大法院进行,前提是满足四项条件,且外国对巴林判决适用相同条件。条约可以改变途径(第18条)。
你们能从国外办理巴林的争议吗?
可以。我们从科威特办公室办理案件,并与我们在巴林的合作伙伴合作。